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联邦航空管理局(FAA) [1276]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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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增强飞行视觉系统。机载设备和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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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修订增强飞行视觉系统(EFVS)使用操作要求及驾驶舱视觉系统检查要求页数:52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在本最终法规之前,人员只能使用增强飞行视觉系统(EFVS)代替自然视觉下降到低于决断高度、决策高度或最低下降高度(DA/ DH或MDA)100英尺,高于接地区标高(TDZE)使用某些直着陆仪表进近程序(IAPs)。本最终法规允许操作人员使用EFVS代替自然视觉继续从高于接地区标高(TDZE)100英尺下降至跑道并依靠某些直着陆仪表进近程序(IAPs)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着陆。本最终法规还修订并重新定位了允许操作人员使用EFVS代替自然视觉下降至使用某些直着陆仪表进近程序(IAPs)的高于接地区标高(TDZE)100英尺。此外,本最终法规提出了允许执行第121、125或135部分的EFVS操作的操作人员按照IFR使用安装了EFVS的飞机调度、释放或起飞规定,及修订操作人员提出及保持方法的规定,当目的地机场天气低于授权预定着陆跑道能见度最低标准时。最终法规规定了使用EFVS代替自然视觉下降至决断高度、决策高度或最低下降高度(DA/ DH或MDA)的飞行员训练和最新飞行经验要求。安装了EFVS的飞机执行着陆和滑跑操作必须符合附加适航要求。最终法规还修订了使用飞行员视野以外透明显示板视觉系统的驾驶舱审查认证要求。最终法规利用了先进的视觉能力,从而实现了增加了机场到达、效率和吞吐量的下一代航空运输系统(NextGen)目标,当低能见度成为限制因素时。此外,使EFVS在低能见度时依靠进近程序能够运行,同时保持相同安全水平。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
8. | 相关文件: •2016年12月13日联邦纪事(FR)第81卷第90126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14编第1、23、25、27、29、61、91、121、125 和 135部分; •修订增强飞行视觉系统(EFVS)使用操作要求及驾驶舱视觉系统检查要求,2013年6月11日公布的法规提案: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3-06-11/html/2013-13454.htm;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3-06-11/pdf/2013-13454.pdf |
9. |
拟批准日期:
2016/12/13 拟生效日期: 最终法规2017年3月13日生效,下列除外:第61.66条修订(修订指令no. 15)、第91.175条 (修订指令no. 18), 第91.1039条 (修订指令 no. 23), 第121.651 条(修订指令 no. 27), 第125.325条 修订指令no. 33), 第125.381条(修订指令no. 35), 和第135.225条 (修订指令no. 38), 这些2018年3月13日生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无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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