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协定》共分6大部分15条89款40个子项,以及3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的规则;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通报、评议、咨询和审议制度等。
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说明讨论贸易技术壁垒问题时,应使用本文件规定的术语,《TBT协定》的适用范围、目标等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是“技术法规与标准”,主要规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须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基础,否则必须在文件的草案阶段进行通报。
第三部分是“符合技术规范与标准”:主要论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政府机构和国际及区域性组织在合格评定方面须采用通用的国际规范,尽可能承认其他国家的认证结果,并要求各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部分是“信息与援助”:主要论述通报咨询机构的建立和承担的法律责任,WTO要求每个国家都设立国家级WTO/TBT咨询点,在成员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草案阶段,代表政府履行向WTO秘书处进行通报的义务。WTO有责任对来自其他成员的有关请求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请求给予援助。对《WTO/TBT协定》的某些条款,经TBT委员会批准,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暂时不执行该条款的权利。
第五部分是“机构、磋商与争端解决”:该部分主要论述WTO/TBT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TBT委员会由每个国家派一位政府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查各成员执行协定的情况。争端解决机制是WTO非常有效的解决各成员之间贸易纠纷的措施。
第六部分是“最后条款”:该部分内容要求每个成员在加入WTO时便通报WTO/TBT委员会,对保证执行本协定各条款作出承诺,并说明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没有WTO其他成员的同意,任何成员不得对本协定的条款提出保留意见。
《WTO/TBT协定》的附件分别对所用的术语及定义、解决争端的技术专家组以及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