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平等(equitable)、迅速(fast)、有效(effective)、双方接受(mutually acceptable)。这个原则是经全体WTO的成员同意,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正在违反贸易规则,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将使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这意味着所有WTO的成员将遵守议定的程序和尊重裁决,不管是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还是违反议定的成员。
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和作用
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依照WTO协定的规定,提供快速、有效、可靠和有规则可供遵循的体系解决争端。
WTO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和争端,争端解决机制是各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化解贸易摩擦、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效途经。一旦遭遇贸易摩擦,解决的途经无非是两条:一是双边渠道,另一个是多边手段。通过双边途径来解决贸易争端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双边途径奉行实力主义;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则为发展中国家有效化解国际经济摩擦提供了较为有利的途径。
3.贸易争端如何产生
如果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一成员国认为另一成员国采取的贸易措施违反了WTO协定的义务,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成员国可以依据WTO协定起诉到争端解决机构(DSB),贸易争端便产生了。申诉方成员国必须提交磋商请求来确定其所认为被违反协定。一项争端可能,并且往往会归在不止一项协议下,其中有412个争端案例在磋商请求中援引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GATT1994)磋商请求中所可能引用的所有协议如下所示: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农业协议(Agriculture)
·反倾销协定(关贸总协定1994第6条)(Anti-dumping (Article VI of GATT 1994))
·民用航空器协定(Civil Aircraft)
·海关估价协定(关贸总协定1994第7条)(Customs valuation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1947)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1994)
·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Import Licensing)
·知识产权协议(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PS))
·装运前检验协议(Preshipment Inspection)
·原产地规则协议(Rules of Origin)
·保障措施协议(Safeguards)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
·服务协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ervices (GATS))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Textiles and Clothing)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
·加入WTO协定书(Protocol of Accession)
4.贸易争端解决的机构有哪些?
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DSB)由所有WTO成员组成,负责解决争端。争端解决机构是唯一有权成立“专家组”的专家来研究案例,并且接受或拒绝专家组调查结果或上诉结果。专家组由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证据并决定谁是谁非。专家组报告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该机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否决这一报告。每一个案件的专家组成员可以从一份常备的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名单中选择,或从其他地方选择。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
上诉机构是世贸组织于1995年在关于争端解决(DSU)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中第17条下建立的常设机构,由争端解决机构任命、广泛代表WTO成员的7个成员组成,期限为四年,可被再任命一次。上诉机构成员听取WTO成员国申诉的争端中来自专家组所提交报告的上诉。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并且一旦上诉机构报告被争端解决机构所采用,争端双方必须接受该报告结果。
5. 解决一个争端需要多长时间?
下表列出争端解决程序每个阶段所需的大概期限目标值——协定应适应实际情况而灵活变动,此外成员国可以在任一阶段解决他们的争端。
表1 争端解决程序每个阶段所需的大概期限目标值
大概期限 | 阶段 |
60天 | 磋商、调解、调停或斡旋等 |
45天 | 成立专家组并任命专家组成员 |
6个月 | 向争端双方提交最终专家组报告 |
3个星期 | 向WTO成员国提交最终专家组报告 |
60天 | 争端解决机构采用报告(如果没有上诉的情况下) |
总共1年 | (不包括上诉) |
60-90天 | 上诉报告 |
30天 | 争端解决机构采用上诉报告 |
总共1年3个月 | (包括上诉) |
6.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6个组成部分:
1)强制性的双边协商(也存在多边协商和诸多边协商的可能性)
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日起,10天内应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于腐烂的产品)进行协商,60天内(紧急情况下20天内)解决争端。收到申请的一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则申请协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害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10天内通知协商各方和DSB后,允许参加协商。
2)选择性的调停、调解、斡旋和仲裁
在解决争端的6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斡旋是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强制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新谈判。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式;调解,此处的调解概念不同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中调解的概念。它是指当事人将争端提交由若干成员方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调停,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新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谈判基础的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前述三种方式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建立专家小组的要求。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方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3)公正独立的专家小组程序
当协商、斡旋、调解、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时,一方向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秘书处指定的约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组成。为便于选择专家,秘书处各有符合专家资格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名单。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其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
4)上诉审查程序
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DSB一致反对采纳专家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出,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自上诉决定通知DSB之日起60天内做出(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DSB采纳,则争端各方均应无条件接受。
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期限四年。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
5)争议解决机构的接受或批准
DSB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机构。在WTO成员解决争端中,无论是专家小组的报告,还是上诉机构的报告,不经DSB批准,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争端任何一方均有拒绝接受的权利。当然,DSB做出决定的事项,均应以共识(CONSENSUS)做出。
6)受监控和管制的制裁程序(如撤销减让或其它义务)
在适应范围方面,该程序主要适用于“违法之诉”与“不违法之诉”两类争议。按照GATT第23条第1款(b)项规定,即使该措施不与本协定相冲突,只要对另一个缔约方依本协定享有的利益造成“抵销与损伤”亦构成了投诉的根据或条件。这通常以“不违法之诉”这个专门术语来称呼。反之则称“违法之诉”。该程序虽然是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争议解决活动基础上形成的,但《WTO谅解》提供了过去任何解决政府间国际贸易争议的程序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则及程序。
7. 目前WTO贸易争端情况简要介绍?
截止目前,共有103个WTO成员国涉及WTO贸易争端,其中作为贸易争端原告方的WTO成员国共有48个,总共提出了535个贸易争端议案,按照申诉贸易争端议案数排序,申诉最多贸易争端议案的国家是美国(109个,占比20%),其次较多的国家为欧盟(原欧共体)(96个,占比18%),加拿大(35个,占比7%),巴西(29个,占比5%),墨西哥(23个,占比4%)。作为贸易争端被告方的WTO成员国共有52个,总共收到了520个贸易争端议案,按照申诉贸易争端议案数排序,应诉较多贸易争端议案的国家中,美国(126个,占比24%)与欧盟(原欧共体)(82个,占比16%)仍然高居第一和第二位,其次较多的国家为中国(34个,占比7%),印度(23个,占比4%),阿根廷(22个,占比4%),加拿大(18个,占比3%),巴西(16个,占比3%)。作为贸易争端第三方的WTO成员国共有85个,总共牵涉到2236个贸易争端议案,按照涉及的贸易争端议案数排序,牵涉贸易争端议案最多的国家是日本(160个,占比7%),其次较多的国家为欧盟(原欧共体)(156个,占比7%),美国(131个,占比6%),中国(130个,占比6%),印度(116个,占比5%),加拿大(111个,占比5%),韩国(101个,占比5%)。
参考文献:
1. 世界贸易组织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disp1_e.html
2. WTO争端解决机制http://finance.qq.com/a/20111206/006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