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贸易规定

信息来源:香港贸发局    发布日期:2019-11-01    阅读:637次

欧盟贸易规定

欧洲联盟(欧盟)是由多个欧洲国家组成的贸易集团,目前共有28个成员国。所有成员国均采取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其中19个已采用欧元为法定货币,包括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及西班牙。

在欧盟正式成员国之中,仅英国肯定会脱离。2016年6月23日,英国举行公投,以决定是否留在欧盟,结果有51.9%选民支持脱欧,48.1%选民同意留欧。在欧盟成员国之中,只有英国公投赞成脱离欧盟。

贸易政策

欧盟的共同商业政策涉及所有影响货物和服务贸易的主要措施,以及几乎所有贸易相关议题。涉及共同贸易政策的贸易相关领域包括:公司法、间接税、标准及其他技术规例,以及保护知识产权。

欧盟贸易政策最重要的一环是关税同盟。从第三国进口的产品,不论在哪个国家进入欧盟,均征收相同的进口关税。海关法的主要原则在欧盟层面制订,但由成员国海关当局负责落实应用。

欧盟也采用各种贸易防卫工具,对来自第三国的进口产品实施贸易防卫措施,其中主要有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截至2017年1月31日,欧盟向原产自中国内地的产品分别实施53项反倾销措施及5项反补贴措施。

进口限制

欧盟所有成员国对来自第三国的进口均实施共同贸易政策。欧盟的进口体制较开放。除农产品、烟草、武器等若干类敏感性产品,以及有数量限制(如配额)和受到监控的产品外,其他产品输入欧盟,一般毋须进口许可证。

欧盟亦限制及禁止盗版及冒牌货品、含危害物质的若干化学品进口,以及限制基因改造生物及活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口。


进口许可证

欧盟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前提是,除受到进口监控、数量限制或保障措施影响的产品外,其他产品毋须进口许可证。

在进口监控方面,欧盟可对特定产品进行监控,以提高贸易的透明度,而不是为了对其进入欧盟市场实施限制。为了进行监控,有必要建立统计管理及对产品的来源地作出进一步管理。在该等情况下,监控的目的是避免最终出现贸易转移及关税欺诈。除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和土耳其外,欧盟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部分钢铁实施监控措施。监控措施也适用于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若干类纺织品、木材和氯化钾,但现时并不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

有害物料使用限制

欧盟已通过多项涉及环保的指令,对多类消费品和电子消费品的销售带来影响。重要的例子包括2005年8月实施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WEEE指令)和2006年7月实施的《限制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2008年12月3日,欧洲委员会提出两项议案,分别修订RoHS指令和WEEE指令。

修订后的RoHS指令于2011年7月1日公布,并于2013年1月2日起实施。与旧的RoHS指令一样,新指令继续禁止电器及电子设备含有6种有害物质。不过,自2019年7月22日起,新指令将扩大原有指令的范围,除有限度豁免外,所有未纳入旧有RoHS指令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均适用。

除了修订RoHS指令和WEEE指令外,欧盟现已实施一项框架指令,旨在制订能源相关产品的环保设计规定。这项能源相关产品指令(ErP)与其前身的耗能产品指令(EuP)不同,不再仅限于电器及电子设备,并可能会涵盖所有与使用能源有关的产品,包括花洒头及其他浴室装置,以及绝缘和建筑材料。

此外,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亦于2007年6月生效。规例订明,欧盟的化学物质制造商和进口商,无论该等物质是单独使用,含于制剂或某些物品内,若每年生产或进口该等物质1公吨或以上,必须收集物质特性的全面资料,并在生产或输入欧盟前注册。

产品安全

产品安全与保护消费者健康及环境直接相关,欧盟的目标是在这些领域提供高水平的保护,并在各成员国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实施。不管是新方法(New Approach)指令(即由欧洲统一标准组织(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及欧洲电讯标准协会(ETSI)订立的欧洲标准)及在其下订立的协调标准所采用的特定产品方式,还是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及在其下订立的标准所采用的通用方式(涉及特定产品指令不适用的所有情况),欧盟的法例涵盖所有产品的安全。

标签及标记规定

各项欧盟指令为欧盟标签及标记规定订立了法律框架,加强保护消费者,涵盖的主要领域包括食品的标签、展示和广告宣传,以及家用电器的能源和其他资源消耗的标签和标准产品资讯。

CE标记属强制性,任何产品在市场推出或投入使用前必须贴上,惟特定指令另有规定者除外。若产品受到多项指令规管,而有关指令均规定要贴上CE标记,在这情况下,贴有标记即显示产品获推定符合该等指令的规定。

现时欧盟并无法例规定一般非食用消费品须附有原产地(产地来源)标记。不过,如果货品附有标记,该等标记内容必须准确无误。2005年12月,欧盟提出关于从第三国进口的若干类产品表明原产地的理事会规例议案,当中包括香港及中国内地。然而,2012年10月欧委会撤回议案,认为此举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及带有保护主义色彩。

关税分类及进口关税

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协调制度(Harmonised Commodity System)将货物按6位数编制编号。这是采用8位数的欧洲共同海关税则(Common Customs Tariff)(或称合并名目(Combined Nomenclature))的基础。合并名目包含8位数的分目,进口商须按照合并名目将货物分类。共同海关税则在每年年底公布,适用于下一个历年。

进口商也应注意分目编号多至10位数的TARIC目录。在实施进口关税以外的措施时,需要额外编号,届时TARIC必不可少。欧委会决定不再以纸张发行TARIC。TARIC的电子版可在欧委会网站查阅。

欧盟实施的普及特惠税制度(简称普惠制),给予受惠国的某些产品,享受较低或零进口关税待遇。第978/2012号规例(《普及特惠税制度规例》)包含相关的普惠制规则,由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底适用。为便于阐释普惠制规则,欧委会于2016年5月公布指引,就如何阐释及实施原产地规则,以确定在受惠国生产的货品是否合资格取得欧盟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

进口文件

与报关单一起提交的文件,视乎所申请办理的海关程序而定。例如,报关时申请办理放行后自由流通,须有以下文件:发票;用于确定海关估价的货物价值申报单;若申请优惠关税待遇,须提交产地来源证或发票声明;若以货物的性质或最终用途为理由申请优惠关税待遇,须提交授权书或真实性证明书;若欧盟或成员国法律规定,须提交进口授权书或许可证。

香港与欧盟的贸易

香港对欧盟的总出口于2015年减少2%至430亿美元后,2016年下跌1%至424亿美元。2016年主要出口产品包括电讯设备及零件(占总值28%),电脑(8%),供电路用的电力器具(5%),珍珠、宝石及半宝石(5%),以织物缝制的服装(5%),半导体及电子管(4%),珠宝(4%),电动机械及器具(3%),钟表(3%),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3%),电力机械及零件(3%),办公室机器/电脑的零件和配件(3%),以及光学产品(3%)。

另一方面,香港从欧盟的进口总值于2015年减少9%至357亿美元后,2016年下跌4%至342亿美元。2016年的主要进口产品包括珍珠、宝石及半宝石(占总值8%),非电动发动机/马达及其零件(6%),旅行用品及手袋(5%),珠宝(5%),电讯设备及零件(4%),奶类、奶油和奶类产品(牛油或乳酪(芝士)除外)(3%),飞机及配套设备、航天器及零件(3%),半导体及电子管(3%),量度、检查、分析及控制仪器及器具(3%),新鲜、冰鲜或冷藏肉及食用杂碎(3%),香水、化妆或盥洗品(肥皂除外)(3%),载客汽车(3%)以及药物(包括兽医药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