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交警部门加大查处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力度

信息来源:佚名    发布日期:2009-11-10    阅读:108次

  近日,烟台市交警部门加大了对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查处力度。

  这次,烟台市交警部门对全市范围内2009年1月到10月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了全面汇总,烟台市车管所档案股股长牟德豪说:“按照现行的国家报废标准,需要强制报废的机动车有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汽车,8年报废;轻、中、重型载货汽车15年报废;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20年;出租客运车辆8年报废;9座以上营运类载客汽车15年;三轮汽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9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12年;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13年强制报废;正三轮摩托车12年强制报废。”

  按照规定,在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期的前两个月,烟台市车管所会以邮寄信件的方式通知车主。牟德豪说:“如果车主在强制报废期后还没有在车管所办理手续的话,我们会在媒体上公告报废机动车的信息,督促车主立即到车管所办理手续;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期后,车辆管理所会依法将车辆档案的信息注销,车辆号牌、行驶证作废。”

  同时,牟德豪向记者介绍了车辆报废的申报手续及补偿办法。“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我市目前机动车回收企业对交售报废机动车的补偿是小型汽车一吨600元,摩托车也是一吨600元,大型客车一吨700元,大型货车一吨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