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471/Rev.1
2016-11-24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卫生部健康促进局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婴幼儿食品。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乳及加工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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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婴幼儿食品销售管理法草案。



页数:12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法案草案依照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在世界卫生大会期间批准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相关决议中确定的规则和协定管理婴幼儿食品的销售。本法案草案共4章47条。1.在法案中:    •“婴儿”指出生12个月以下儿童;    •“幼儿”指年龄12个月至3岁(36个月)的儿童;    •“婴幼儿食品”指(1)依照食品法案注册的喂养婴幼儿的包含充足营养素的乳       或其它食品;(2)部长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规定的喂养婴幼儿的其它食品;    •“婴幼儿补充食品”指依照食品法案注册的作为6个月以上婴幼儿营养补充剂      或建立对食物的熟悉使用的食品;2. 婴幼儿食品销售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学术界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建立和组成。3.关于婴儿配方食品、后续配方食品及幼儿持续乳品,生产商、进口和分销商不允许,除某些例外,从事下列活动:(1)广告;(2)提供折扣券、捆绑产品、换购、折扣、奖品、礼品或其它刺激来诱导销售;(3)提供样品;(4) 向孕妇、婴幼儿的母亲或家庭成员提供婴幼儿食品或其它东西;(5)接近孕妇或婴幼儿的母亲,推广、鼓励或建议使用婴幼儿食品。4.在提供的婴幼儿食品信息中,生产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必须使用和依照食品法案注册的婴幼儿食品标签相同的文字,无营养健康声明,必须包括(1)关于使用婴幼儿食品的近似财务成本和数量信息;(2)婴幼儿食品不适当的配制或使用警告。提供信息的规则、程序和条件及提供信息的渠道应由部长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制定;5.关于婴幼儿补充食品,生产商、进口商或分销商不得在卫生机构内从事以下行为:(1)提供折扣券、捆绑产品、换购、折扣、奖品、礼品或其它刺激;(2)提供补充食品样品。生产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禁止向孕妇或6个月以下婴儿母亲销售补充食品。6.关于婴幼儿食品和婴幼儿补充食品,生产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禁止(1)向卫生服务提供商提供具备产品名称、标志或符号的设备;(2)向公共卫生人员提供礼品、金钱、奖励或其它利益,除符合“惯例给予”规则以外;(3)赞助卫生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孕妇或婴幼儿母亲的婴幼儿食品活动、会议或学术研讨会,除公共卫生专业组织基金以外;(4)在卫生机构中示范或支持示范使用婴幼儿食品和婴幼儿补充食品。7. 违反关于婴幼儿食品广告的第14条应处监禁或罚款。不符合其它条款的人员应处罚款。8. 本法案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180天生效。

7.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8. 相关文件: 世界卫生大会批准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相关决议。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180天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本法案草案依照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在世界卫生大会期间批准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相关决议中确定的规则和协定管理婴幼儿食品的销售。本法案草案共4章47条。1.在法案中:    •“婴儿”指出生12个月以下儿童;    •“幼儿”指年龄12个月至3岁(36个月)的儿童;    •“婴幼儿食品”指(1)依照食品法案注册的喂养婴幼儿的包含充足营养素的乳       或其它食品;(2)部长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规定的喂养婴幼儿的其它食品;    •“婴幼儿补充食品”指依照食品法案注册的作为6个月以上婴幼儿营养补充剂      或建立对食物的熟悉使用的食品;2. 婴幼儿食品销售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学术界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建立和组成。3.关于婴儿配方食品、后续配方食品及幼儿持续乳品,生产商、进口和分销商不允许,除某些例外,从事下列活动:(1)广告;(2)提供折扣券、捆绑产品、换购、折扣、奖品、礼品或其它刺激来诱导销售;(3)提供样品;(4) 向孕妇、婴幼儿的母亲或家庭成员提供婴幼儿食品或其它东西;(5)接近孕妇或婴幼儿的母亲,推广、鼓励或建议使用婴幼儿食品。4.在提供的婴幼儿食品信息中,生产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必须使用和依照食品法案注册的婴幼儿食品标签相同的文字,无营养健康声明,必须包括(1)关于使用婴幼儿食品的近似财务成本和数量信息;(2)婴幼儿食品不适当的配制或使用警告。提供信息的规则、程序和条件及提供信息的渠道应由部长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制定;5.关于婴幼儿补充食品,生产商、进口商或分销商不得在卫生机构内从事以下行为:(1)提供折扣券、捆绑产品、换购、折扣、奖品、礼品或其它刺激;(2)提供补充食品样品。生产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禁止向孕妇或6个月以下婴儿母亲销售补充食品。6.关于婴幼儿食品和婴幼儿补充食品,生产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禁止(1)向卫生服务提供商提供具备产品名称、标志或符号的设备;(2)向公共卫生人员提供礼品、金钱、奖励或其它利益,除符合“惯例给予”规则以外;(3)赞助卫生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孕妇或婴幼儿母亲的婴幼儿食品活动、会议或学术研讨会,除公共卫生专业组织基金以外;(4)在卫生机构中示范或支持示范使用婴幼儿食品和婴幼儿补充食品。7. 违反关于婴幼儿食品广告的第14条应处监禁或罚款。不符合其它条款的人员应处罚款。8. 本法案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180天生效。

附件:

通报原文:[{"filename":"THA471Rev.1.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61124/THA471Rev.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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