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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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食品添加剂、蛋制品、食用醋和婴儿食品。
ICS:[{"uid":"67.230"},{"uid":"67.220"},{"uid":"67.120.20"},{"uid":"67.220.20"}] HS:[{"uid":"9812"},{"uid":"2209"},{"uid":"1901"},{"uid":"0407"},{"uid":"0408"}] |
5. |
通报标题:卫生福利部颁布的公告(食品No. 1051301491):“食品企业应建立食品追溯制度修订草案”。页数:8/6 使用语言:英语/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9条,卫生福利部(MOHW)规定指定食品企业应建立食品追溯制度以追踪来源和流通路线。自2014年起,MOHW已指定了19个类别的食品企业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基于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考虑,本修订草案新增加了3个类别(即蛋制品、食用醋和婴儿食品)的食品企业建立食品追溯制度。此外,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对某些规模具备企业注册、公司注册或工厂注册的食品添加剂进口商和生产商要求使用统一电子发票的执行日期从2019年1月1日提前到2018年1月1日。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 |
8. | 相关文件: (1)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2)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实施细则;(3)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制度管理法;(4)食品企业应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卫生福利部颁布的公告(食品 No. 1041302792))。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17年1月1日、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取决于食品企业的类别和规模。详细信息,参见附件。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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