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埃及 |
2. | 负责机构:埃及标准化与质量管理组织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零售乳及乳制品 •零售果脯和干果 •零售油脂 •零售巧克力和含可可食品 •糖果 •面食和谷物制品及面包和面点 •零售果汁 •天然矿泉水和汽水 •美容与化妆产品,口腔及牙齿清洁剂,人体除臭剂及止汗剂,和芳香制剂 •零售肥皂和作为肥皂使用的清洗剂 •铺地物 •餐具及厨房用具 •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座圈及盖 •卫生纸及类似纸张,婴儿用纸和卫生巾 •家用耐火砖、板、瓦 •玻璃餐具制品 •钢铁条和棒 •家用电器(炉、煎锅、空调、风扇、洗衣机、搅拌机和加热器) •家用及办公家具 •自行车、摩托车和电动车 •手表和时钟 •家用照明设备 •玩具
ICS:[{"uid":"67"}] HS:[] |
5. |
通报标题:部颁法令No.991/2015。页数:3 使用语言:阿拉伯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部颁法令要求除为私人和个人使用外上述产品的进口货物清关须遵照以下方案: •方案1:生产商须依照部颁法令No. 770/2005第94条及颁布执行进出口法案行政 法规的修订向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GOEIC)注册。 •方案2:货物附带包含货物数据和证明货物符合相关埃及标准所需的检验测试结 果的记录和认可检验与审核证明。证明应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认 可机构之一认可的检验公司颁发。 •方案3:检验与审核证明也可由外贸部长批准和认可的埃及或外国机构及各产品测 试所需的专门实验室颁发。 •在任何情况下,货物应由GOEIC随机检验。 •涉及装运前检验的公司或机构,如果检验证明不符合随机检验结果,将暂停6个月。如果再次发生,涉及的公司将由外贸部长决定撤销资格。 •本部颁法令是部颁法令No. 770/2005附录3第5项及颁布执行进出口法案行政法规的修订补遗。 |
7. | 目的和理由:质量保证,防止欺诈行为和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5/12/30 拟生效日期: 2015/12/3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