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捷克共和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核安全办公室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放射性、废物、仓库、电离、核燃料。裂变材料和核燃料技术裂变材料和核燃料技术,其它核能相关标准。
ICS:[{"uid":"27.120.30"},{"uid":"27.120.99"}] HS:[] |
5. |
通报标题:关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核设施或III类和IV类工作场所停运的执行令草案。页数:15/15 使用语言:捷克语/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执行令源于欧洲原子能组织相关规定,基于新的原子能法案批准的规定,管辖: a. 放射性废物管理场所设备技术要求 b. 放射性废物收集、分类、加工、处理、存储和处置程序 c. 放射性废物仓库封闭方法 d. 放射性废物管理内容及核设施或III类和IV类工作场所停运的各个阶段要求 e. 保留放射性废物记录和放射性废物附带文件的范围和方法 f. 核设施停运的范围和方法及停运的完成 g. III类和IV类工作场所停运的范围和方法 h.完成III类和IV类工作场所停运的范围和方法 新的原子能法案草案包含相互承认条款。 |
7. | 目的和理由:为配合批准新的原子能法案,必须依照法案批准的规定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场所设备技术要求。该领域目前由关于放射性防护的执行令No.317/2002和关于核设施或III类和IV类工作场所停运的执行令No.185/2003管辖。这两个执行令自新的原子能法案生效之日(即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新的原子能法案(授权批准法令的法案)批准之日,预计日期:通报之后3到4个月 拟生效日期: 新的原子能法案生效之日,预计日期:2017年1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