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捷克共和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核安全办公室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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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放射性或裂变材料的运输、存储或处理使用的包装 •须经型式核准的特殊形式放射性材料和低扩散放射性材料 •须经运输许可的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裂变材料和核燃料技术,其它核能相关标准。
ICS:[{"uid":"27.120.30"},{"uid":"27.120.99"}] HS:[] |
5. |
通报标题:关于核能与离子辐射和平利用领域某些产品的型式核准及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运输的法令实施细则草案。页数:100/101 使用语言:英语/捷克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法令实施细则草案依照新的原子能法案授权特别做出下列规定: •规定了须经运输许可的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规则、分类及必须遵守的要求 •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运输及运输包装技术要求 •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运输许可文件内容要求 •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运输和航运的技术与组织条件 •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运输和航运所需的文件内容、语言和可用性要求 •放射性包装安全标签的标志方式、外观和使用方式,及运输使用的车辆和货柜 •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运输、存储或处理使用的包装的型式核准,特殊形式放射性材料和低扩散放射性材料的型式核准 新的原子能法案草案包含相互承认条款。 |
7. | 目的和理由:为配合批准新的原子能法案,必须进一步制定涉及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运输及选定产品型式核准的详细规则。该领域目前主要由修订的法令实施细则No 317/2002管辖。然而,上述法令实施细则按照新的原子能法案应当撤销。为应对国际形式的发展,通报的法律草案更新并使现行法令实施细则No 317/2002的要求与国际法规(IAEA建议SSR-6)保持一致。基于现行法令实施细则的实施实践,本草案消除实践中确定的矛盾和问题。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新的原子能法案(授权批准法令的法案)批准之日,预计日期:通报之后4到5个月 拟生效日期: 新的原子能法案生效之日,预计日期:2017年1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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