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E/1
2001-01-10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瑞士
2. 负责机构:伯尔尼瑞士通讯联邦办公室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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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电信安装通讯联邦办公室法令(OOIT)



页数:2    使用语言:法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部分修订电信安装通讯联邦办公室法令(OOIT)。修正部分涉及到OOIT附件1,并且意在以电信安装法令(OIT,RS 1997 2853)中第3条第3段e小点为基础介绍基本要求。内地水路无线电设备和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必须具备能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接入的特性(OIT第3条第3段e小点)。
7. 目的和理由:OOIT的修正要考虑到欧共体委员会2000年9月22日关于瑞士立法的两条决议(2000年10月21日
8. 相关文件: 1997年4月30日电信法案( RS 784.10; RO 1997 2187) 1997年10月6日电信安装法令(RS 784.101.2; RO 1997 2853),电信安装通讯联邦办公室1997年12月9日法令(RS 784.101.21; RO 1998 485)和起1999年3月9日和2000年12月6日的修正部分( RS 784.101.21; RO 1999 4091和2000 3017)。
9.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2001/04/01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1/03/05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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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修订电信安装通讯联邦办公室法令(OOIT)。修正部分涉及到OOIT附件1,并且意在以电信安装法令(OIT,RS 1997 2853)中第3条第3段e小点为基础介绍基本要求。内地水路无线电设备和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必须具备能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接入的特性(OIT第3条第3段e小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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