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日本 |
2. | 负责机构:经贸、工业省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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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便携式激光应用器具(仅限于设计用来通过从器具发射激光(仅为可见光)来显示物体的特征与形状。目前正在使用的安装在固定位置的激光应用器具将要被淘汰。下文有相同的定义。)
ICS:[{"uid":"31.260"}] HS:[] |
5. |
通报标题: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强制法令的修订版 关于经贸、工业省权限下的指定产品的安全标准的部长级法令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便携式激光应用器具(如:激光指示器等)将被规定为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的指定产品,同时被规定的还有进行一致性评估的技术规范。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的目的在于使普通消费者的生命和身体免受伤害和干扰。便携式激光应用器具被规定为指定产品 |
8. | 相关文件: 消费者产品安全法 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强制性法令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01/31 拟生效日期: 2001/01/3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1/01/30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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