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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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复印速度不超过70cpm,采用静电复印过程的黑白模拟式复印机和黑白单功能数字式复印机(不含辅助设备,例如:传真机、配页机、折页机、装订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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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复印机械环境保护要求:静电复印机环境保护要求》页数:25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制定《复印机械环境保护要求:静电复印机环境保护要求》国家标准系修改采用德国“蓝天使标志” 标准:授予(复印机)环境标志基础标准RAL-UZ62:1998。本标准规定了臭氧、粉尘、苯乙烯、等的浓度限值,规定了静电复印机产品零部件的原材料设计要求和机器、消耗材料设计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提高和改善办公室操作人员的健康水平,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散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散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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