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X]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铜精需
ICS:[{"uid":"73.060"}] HS:[{"uid":"2603000010"},{"uid":"260300090"}] |
5. |
通报标题:2006年第49号公告页数:2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进口铜精需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定如下:砷(As)不得大于0.50%(含量,下同),铅(Pb)不得大于6.0%,氟(F)不得大于0.10%,镉(Cd)不得大于0.05%,汞(Hg)不得大于0.01%。对于公告生效前已签合同并发运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铜精需,贸易关系人须提交离港时间的证明文件。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安全。近期多批进口铜精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发现了砷等有害元素严重偏高的问题。 |
8. | 相关文件: - |
9. |
拟批准日期:
2006/04 拟生效日期: 2006/06/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散发后3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