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铜精需、铅精需、锌精需、混合铅锌精需、锡精需、镍精需、钴硫精需
ICS:[{"uid":"73.060"}] HS:[{"uid":"2603 "},{"uid":" 2604"},{"uid":" 2605"},{"uid":" 2607 "},{"uid":"2608"},{"uid":"2609"}]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需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页数:10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有色金属需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国家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需产品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的限值。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有色金属需产品。有色金属需产品中天然放射性的限值应符合如下的规定: a 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有色金属需产品天然放射性核素238U、 226Ra、232Th、40K的活度浓度限制值为: 238U、 226Ra、232Th衰变系中的任一核素≤1Bq/g; 40K≤10Bq/g。 b 筛选水平 在距有色金属需产品货堆(直径≥2m,厚度≥1m)表面0.1m处测量的条件下,规定需产品γ辐射剂量率(包括环境γ本底剂量率)的现场检测筛选水平为400nGy/h。 c 人工放射性核素污染 禁止有色金属需产品被人工放射性核素污染或夹带人工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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