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林 |
2. | 负责机构:工业商业旅游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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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动车辆(ICS:23.020)。
ICS:[{"uid":"23.020"}] HS:[{"uid":"8703.8000"}] |
5. |
通报标题:电动车辆技术法规页数:24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法规涉及电动车辆一般要求,适用于最大总重(GVW)小于3500Kg、最高设计速度超过25km/h的电动车辆。 |
7. | 目的和理由:说明了电动车辆在安全、充电和性能方面的要求,以避免/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8. | 相关文件: •GSO技术法规草案“电动车辆技术法规”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通常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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