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澳门 |
2. | 负责机构:交通事务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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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新进口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 柴油车; 重型压缩天然气(CNG)车辆; 重型汽油车和新进口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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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1.批准气体污染物排放参数表(配备四冲程发动机的车辆)并用其替换经行政长官决议no. 356/2010修订的行政法规1/2008号附录II的表I和表III; 2.制定进口新车尾气排放限值要求; 3.批准尾气排放标准和车载诊断系统规范,并用其替换行政法规no. 1/2012附录I和附录II。页数:4/2页+附录13页/16 使用语言:汉语和葡萄牙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1.本决议将进口新型双轮和三轮摩托车的排放标准从中国第II阶段升级至中国第III阶段。 2010年10月28日公布的日本标准的数值和测试程序也已适用; 2.法规收紧了车辆尾气排放标准,与欧VI保持一致,并公布了车载诊断系统规范; 3.本决议收紧了轻型汽油车辆的尾气排放标准,从欧IV至欧VI。 对于柴油车辆和重型压缩天然气(CNG)车辆,从欧洲IV至欧V,并公布车载诊断系统(OBD)车载诊断系统规范。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1.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公报No.47系列I, 2018年11月19日行政长官决议no.257/2018 https://images.io.gov.mo/bo/i/2018/47/despce-257-2018.pdf 2.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公报No.20系列I,2019年5月20日行政长官决议No. 81/2019 https://images.io.gov.mo/bo/i/2019/20/despce-81-2019.pdf 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No.47系列I,2018年11月19日行政长官决议no. 258/2018 https://images.io.gov.mo/bo/i/2018/47/despce-258-2018.pdf |
9. |
拟批准日期:
1. 2018年11月20日(新进口摩托车) 2. 2019年5月21日(柴油车辆、重型压缩天然气车辆和重型汽油车辆) 3. 2018年11月20日(新进口车辆) 拟生效日期: 1. 2018年11月20日(新进口摩托车) 2. 2019年5月21日(柴油车辆、重型压缩天然气车辆和重型汽油车辆) 3. 2018年11月20日(新进口车辆)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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