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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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热阴极荧光灯和交流电子镇流器 HS: 85
ICS:[{"uid":"29.140"}] HS:[{"uid":"9405"}] |
5. |
通报标题:根据商品检验法发布公告页数:3 使用语言:汉语/英语译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热阴极荧光灯和交流电子镇流器(以下称为“商品”)分别自2001年1月1日和1999年1月1日起须按照商品检验法由标准检验局(BSMI)强制检验。现行检验标准CNS 691 和 CNS 13755分别于2000年7月29日和2006年7月10日颁布。标准检验局(BSMI)将批准2014年9月29日颁布的CNS 691 和 CNS 13755修订标准。此外,BSMI将修订商品说明。 标准检验局(BSMI)提出CNS 15663第 5条“含有标志”规定的要求也包括该商品。 商品证明持有人/申请人应遵守CNS 15663第 5条“含有标志”规定的要求,在商品自身、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明确标明“含有限用物质情况”。对于使用网站方式宣布商品“含有限用物质情况”的,应在商品自身、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明确标明网址。 2017年7月1日之前,证明持有人应准备好关于符合修订标准CNS 691 和 CNS 13755的型式测试报告,和涉及标志位置、标志样本及“含有限用物质情况声明标志”的文件,向BSMI或其下属机构申请更换证明。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和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商品检验法,CNS691(2014.9),CNS13755(2014.9),CNS15663(2013.7)第5条。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公布之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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