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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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食品。
ICS:[{"uid":"67"}] HS:[] |
5. |
通报标题:“食品标签标准”修订提案(163页,韩国语)页数:163 使用语言:韩国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将“一般显示面板”和“其它显示面板”合并到“信息显示面板”中,并提出“主 |
7. | 目的和理由:更好地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促进公众健康。 |
8. | 相关文件: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预告公告No.2015-388(2015年11月26日)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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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般显示面板”和“其它显示面板”合并到“信息显示面板”中,并提出“主
要显示面板”和“信息显示面板”标准建议;
•要求显示标签信息时使用10号以上字体;
•禁止使用“芝麻”或“紫苏”作为食用油脂产品名称或部分产品名称,除芝麻油和
紫苏油以外;
•允许省略酒精饮料和烈酒过敏原标签;
•允许产品包装上附带自然状态的挂签;
•删除了加工果蔬产品(经简单加工)成分标签要求规定,如果该成分可通过感官分
析确定;
•增加了原始设备制造商(OEM)定义;
•关于“天然”的标签规定中删除了术语“天然添加剂”;
•撤销了香料产品标签规定;
•关于进口食品的韩国语标签,允许外语标签遵照韩国语拼写规则;
•说明了从不要求有效期标签的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有效期标签;
•对于复合原料成分,标签要求从目前的5个产品项目扩大到所有产品项目;
•对于进口器械,允许标签的“委托生产商名称(原产地)”代替“生产商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