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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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食品添加剂。
ICS:[{"uid":"67.220.20"}] HS:[] |
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食品添加剂(No.3)”(3页,泰语)页数:3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根据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No. 363 B.E. 2556 (2013):食品添加剂(No. 2),通过声明详细内容规定食品添加剂标签,以便加工者能够正确使用。公共卫生部(MOPH)认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详细内容做如下修订是适当的: •第1条-修订食品添加剂标签现有规定以符合2014年5月8日公共卫生部通报No. 367 B.E. 2557 (2014) Re:预包装食品标签,如: •生产商、包装商、进口商名称与地址或总公司名称与地址; •生产日期年和月及有效期; •为出口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详细内容; •第2条-通过对2种或多种食品添加剂混合而成、用于向食品生产商出售或在食品加工中作为原料使用、不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或出售给食品添加剂包装商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增加具体条件修订要求。然而,以下2种情况不需要在标签、手册或销售文件中声明食品添加剂百分比。 1)食品添加剂生产商或进口商在其自己的食品产品(或此生产商或进口商同一商标)中使用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生产商或进口商向有提供食品添加剂百分比信息协定的食品生产商销售。 本MOPH通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1)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No.281B.E.2547(2004)“食品添加剂” 2)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No.363B.E.2556(2013)“食品添加剂(No.2)”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通报之后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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