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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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盐。
ICS:[{"uid":"67.220.20"}] HS:[] |
5. |
通报标题:食品法规1985中的法规283盐、法规284食盐和法规285加碘食盐或碘盐修订草案。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法规283盐、法规284食盐:修订草案要求所有用于家庭和人类消费的进口、为销售而生产、已售、预定、托运或交付的盐必须是碘盐。允许添加碘化钾或碘酸钾,比例不超过20 mg/kg并且碘不超过40 mg/kg。 |
7. | 目的和理由:1.确保碘盐和加碘食盐用于马来西亚人的消费,以克服碘缺乏症(IDD)。 2.全国碘缺乏症调查2008发现马来西亚8-10岁的学龄儿童超过50%尿碘水平低于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的正常水平(100-199微克/升)。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国际传染病学研讨会(ICIDD)提出的特别国际建议显示全民食盐加碘(USI)是消除碘缺乏症(IDD)最有效的方法。 |
8. | 相关文件: 不适用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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