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新西兰 |
2. | 负责机构:商业创新与就业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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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空调。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HS 8415)(ICS 23.120)。
ICS:[{"uid":"23.120"}] HS:[{"uid":"8415"}] |
5. |
通报标题:空调。关于修订提案的政策咨询文件完整清单在“主要文件”目录下: http://www.energyrating.gov.au/products/space-heating-and-cooling/air-conditioners#toc4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现行空调法律要求修订提案在以下第1至4项中规定。注:澳大利亚将通过依照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GEMS)法案2012修订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空调和热泵)决定2013(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F2013L01672)批准相同的修订。1:通过将以下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编入法规,批准评定空调能效的季节能效比(SEER)方法:•AS/NZS 3823.4.1:2014 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4.1部分:气冷式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季节性能系数的测试和计算方法-冷却季节性能系数(ISO 16358-1:2013, MOD)-包括修订1/2017;•AS/NZS 3823.4.2:2014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4.2部分:气冷式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季节性能系数的测试和计算方法-供热季节性能系数(ISO 16358-2:2013, MOD)-包括修订1/2017;•AS/NZS 3823.1.5:201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5部分:非管道携式风冷空调和单排气管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注:上面列出的标准AS/NZS 3823.4.1:2014 和 AS/NZS 3823.4.2:2014基于标准ISO 16358:2013气冷式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季节性能系数测试和计算方法第1、2部分,但使用本地气候数据。标准修订案2017年5月公布,以便包括实际运行时间(应行业请求)。上面列出的3个标准补充依照新西兰法规目前适用的下列测试标准:•AS/NZS 3823.1.1:201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1部分:非管道式空调和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5151:2010, MOD);•AS/NZS 3823.1.2:2012: 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测试方法-管道式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13253:2011, MOD);•AS/NZS 3823.1.4:201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4部分:多联机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15042:2011, MOD);这些标准依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法规代替目前适用的以下测试标准:•AS/NZS 3823.3:200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3部分: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性能计算要求;2:批准了分区能源等级标签,代替现行的能源等级标签和(对于不需要显示标签的产品)在能源等级网站上报告季节能效等级。30kW以下产品:•目前需要显示标签的产品(如单相非管道式装置)将以分区能源等级标签代替现行的能源等级标签;•目前不需要显示标签的产品(主要是单相管道式和三相装置)不需要显示标签,但强制要求在能源等级网站上报告最低季节能效比(SEER);大于30kW产品,不需要显示标签,但强制要求在能源等级网站上报告此类致冷产品的最低季节能效比(SEER)(可自愿提供基于物理测试报告的供热SEER等级)。便携式空调(单管道和双管道)需要显示分区能源等级标签,标明测试结果,依照标准AS/NZS 3823.1.5:201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5部分:非管道携式风冷空调和单排气管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3:修订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要求便携式空调:•双管道装置: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减少到2.5,基于能效比(EER)和性能系数(COP)(参见AS/NZS 3823.2:2013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2部分:能源标签和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现行要求)。•单管道装置:也提出了MEPS减少到2.5,基于能效比(EER)和性能系数(COP)。住宅空调调整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住宅产品制冷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如额定制冷容量65kW以下产品)。注:新西兰制冷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低于澳大利亚,由于提高制冷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可能限制新西兰市场上的供热产品可用性的历史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不再有效。商业/工业空调提出容量大于65 kW空调的MEPS为2.9,基于年度能效比(AEER)和年度性能系数(ACOP)。注:此类产品的MEPS对于新西兰是新的,但目前根据国家建筑法典(NCC)在澳大利亚适用(较低水平)。澳大利亚将从澳大利亚国家建筑法典(NCC)中撤销这些MEPS,将其包括在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GEMS)法案2012中(更高水平)。4:细节修订解决某些空调法规技术细节问题。对法规要求无重大影响。撤销H2 MEPS:不再要求符合单独的H2 MEPS水平。多联机注册:已注册室外装置的多联机系统不必注册组合系统。室外装置的供应:MEPS要求适用于不是作为系统出售的室外装置的供应。30 kW以下产品噪声测试标准:EN 12102:2013空间加热和制冷用带电力驱动压缩机的空调、液体冷却组件、热泵和除湿器。空气噪声的测量。声功率级的测定。噪声等级测试点:在额定容量制冷测试工作点T1(35°C)或仅加热装置H1(7°C)的测量。噪声测试要求:•非管道多联机系统:室内和室外噪声水平•管道装置(分离和单一装置):室外噪声水平•非管道单一装置(如窗机/墙机):室内和室外噪声水平•完全位于调节空间内的单管道和双管道便携式单一装置:室内噪声水平•多联机系统:单一室外装置的室外噪声水平,基于用于注册的代表值组合修改SEER衰减系数:AS/NZS 3823.4的衰减系数修改为缺省值0.25。非工作功率的测量:用于MEPS测量的非工作功率(如待机)改为AS/NZS 3823.4的加权平均功耗(Pia)。H2和H3测试:对于所有空调H2/H3 (2°C/-7°C) 测试可接受空气焓测试或短量热仪室测试。缺省SEER值的使用:固定速度产品能够在29°C制冷测试时使用缺省值,变速产品使用固定速度测试点。大于30 kW产品认证测试结果:可以使用欧洲制冷协会(Eurovent)和供暖制冷协会(AHRI)认证及地区采用的ISO测试标准。大于30 kW产品的仿真测试:可以使用能够证明与物理测试结果等效的仿真软件。最大制冷测试:对于标签产品不再要求。评级商用产品:产品可根据商用或家用评级。 |
7. | 目的和理由:1.使标准和法规与新西兰的主要贸易伙伴、澳大利亚和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2.确保新西兰市场的产品技术改进,这将导致提高生产率和降低能源成本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确保消费者更好地了解用能产品,以便能够做出减少能源成本的知情决定。 4.致力于新西兰能源战略2011-2021中的“有效利用能源”的政府首要任务。 5. 致力于2050年之前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 年减少30%的目标。 |
8. | 相关文件: 关于修订提案的政策咨询文件完整清单在“主要文件”目录下: http://www.energyrating.gov.au/products/space-heating-and-cooling/air-conditioners#toc4 适用于新西兰的相关法规是能效(能源使用产品)法规2002(法规)。法规的当前版本(修订提案将编入)可从以下地址获取: http://www.legislation.govt.nz/regulation/public/2002/0009/latest/DLM108730.html?search=ts_act%40bill%40regulation%40deemedreg_energy+efficiency_resel_25_a&p=1#DLM108798 相关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目前根据法规一揽表1和2编入及提出编入的标准)可从新西兰标准网站购买: https://www.standards.govt.nz 澳大利亚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空调和热泵)决定2013(依照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GEMS)法案2012实施)是澳大利亚的等效法规。当前版本可从此处获取: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F2013L01672。更新将编入关于新西兰的修订提案(如本WTO TBT通报所述)。当新法规起草审议时,澳大利亚将提供一个等效WTO TBT通报,预计在2017年7月。 |
9. |
拟批准日期:
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3823.4.1和AS/NZS 3823.4.22016/03/21的最新版本于2017年5月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公布。法律修订提案最迟2018年4月编入新西兰法规。 拟生效日期: 便携式空调MEPS要求提案最迟2018年4月在新西兰法规中生效。容量大于65kW空调MEPS要求提案最迟2020年10月在新西兰法规中生效。所有其它法律修订提案最迟2019年4月在新西兰法规中生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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