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西 |
2. | 负责机构: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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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烟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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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2017年3月17日技术决议草案N°314。页数:18 使用语言:葡萄牙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决议草案规定了加工烟草产品市场授权和烟草衍生吸用产品程序应当遵守的技术要求和程序。适用于所有国产加工烟草产品和所有在国内加工、生产、存储、进口、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烟草衍生吸用产品。为获得烟草衍生吸用产品在国内公司作为原材料经过加工的所有类型的烟草被视为加工烟草产品。烟草衍生吸用产品是指包含烟草成分的制成品。所有烟草吸用产品必须注册,以便:在国内生产和销售;在国内进口和销售;在国内专为出口生产。不同的进口公司能够从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获得在国外生产的同一烟草吸用产品的市场授权。进口公司必须请求进口烟草吸用产品的授权,即使该产品已经被另一家进口公司注册。每年,烟草衍生吸用产品的国内生产公司和进口公司必须通过ANVISA电子申请系统提供的在线程序,以电子方式提交烟草吸用产品授权续期申请。烟草公司每年必须通过ANVISA的电子申请系统申请注册上一年加工的所有烟草产品。要求授权的烟草吸用产品的披露和商业化只能在相关请求得到批准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开始。烟草吸用产品注册有效期为1年,从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必须每年续期。未按本决议规定进行正确授权的烟草吸用产品禁止在国内进口、出口和销售。不允许专门为出口授权的烟草吸用产品在巴西市场商业化。本决议撤销2007年12月27日决议nº 90,2008年5月29日决议nº 32和2008年6月18日决议nº 44。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 |
8. | 相关文件: (1) 2017年3月20日巴西官方公第1部分第63页;(2) 2017年12月27日技术决议RDC n° 90;(3)巴西官方公报;(4)未声明。 |
9. |
拟批准日期:
评议期结束后决定 拟生效日期: 评议期结束后决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7/04/27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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