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车辆(指令70/156/EEC附录IIA规定的M1或N1类车辆,指令92/61/EEC规定的三轮机动车,但电动三轮车除外)
ICS:[{"uid":"43"}] HS:[{"uid":"87"}] |
5. |
通报标题: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废车辆指令2000/53/EC附录II的欧盟委员会指令草案。页数:3页+附录7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指令草案为适应科技进步修改了2003年7月1日之后上市车辆的材料和元件中免除禁止使用铅的材料和元件清单。本指令草案修订了报废车辆指令(ELV)(指令2000/53/EC)附录II的免除2(c)、3和5。 |
7. | 目的和理由:报废车辆指令2000/53/EC第4(2)(a)条禁止2003年7月1日之后上市车辆的材料和元件使用铅、汞、镉或六价铬,除指令附录II列出的情况和规定的条件以外。依照指令2000/53/EC第4(2)(b)条,欧盟委员会应定期修改指令附录II以适应科技进步。本次修改通过指令草案完成。 |
8. | 相关文件: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废弃车辆指令2000/53/EC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90791455569&uri=CELEX:32000L0053 |
9. |
拟批准日期:
2017年10月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大约批准之后1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