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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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自镇流荧光灯,荧光灯,热阴极管。
ICS:[{"uid":"29.140.30"}] HS:[{"uid":"85"},{"uid":"853931"}] |
5. |
通报标题:根据商品检验法发布公告。页数:4/3 使用语言:英语/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自镇流荧光灯(以下称为“商品”)自2001年3月1日起须按照商品检验法由标准检验局(BSMI)强制检验。为鼓励企业减少电子产品化学物质的使用,更重要的是,提高消费者对有效利用资源以减少环境负担的关注,标准检验局(BSMI)提出生产商和进口商应遵守CNS 15663 第 5条“含有标志”规定的要求,在商品自身、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明确标明“含有限用物质情况”。对于使用网站方式宣布商品“含有限用物质情况”的,应在商品自身、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明确标明网址。此外,BSMI拟修订商品说明,批准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和2009年3月4日颁布的修订标准CNS 14125 和 CNS 14115。合格评定程序保持不变,即产品认证注册(RPC)或型号核准批次检验(TABI)。 |
7. | 目的和理由:加强消费者保护,防止危及人类健康安全,减少化学物质的使用。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商品检验法; •CNS 14125(2014.6) •CNS 14115 (2009.3) •CNS 15663 (2013.7) 第 5条“含有标志”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18/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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