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TBT/N/ITA/28
2017-01-24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意大利
2. 负责机构:经济发展部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皮革、兽皮、毛皮和皮革、兽皮、毛皮制成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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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术语“皮革”、“兽皮”、“皮毛”及衍生术语使用管理条款。



页数:4    使用语言:意大利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条款草案包含27款,旨在将目前正在制定中的下一个“欧洲法案”列入法律草案,以履行意大利的欧盟成员义务。•前3款确定了规定的主题,术语“皮革”、“涂层皮革”、“皮毛”和“仿真皮革”的定义,涉及法规(EC) No 765/2008关于经营者的定义。•第4款不适用于经1996年4月11日工业贸易和手工业部法令转换的1994年3月2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统一有关销售给消费者的鞋类主要部件使用材料标签的法案、法规和行政规定的指令94/11/EC规定的所有产品。•第5款规定,第2款中的定义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部法令修改以考虑技术变化。•第6款规定禁止使用术语“皮革”、“兽皮”、“全粒面皮革”、“涂层皮革”、“皮毛”和“仿真皮革”(即便不使用英语)的材料生产的材料和产品上市,如果它们不符合第2款中定义的术语。相同的术语禁止使用,即作为其它词的形容词、名词或后缀和前缀,并且进一步禁止与第2款所述定义相似但与所示定义不同组成的所有术语。•第7款仅提出了在上市材料或产品上使用第2款中确定术语的人的标签或标志义务。•第8款对生产商或进口商规定了标签、标志或商业文件中所含信息准确性责任。•第9款赋予经销商在本条规定的条件发生时查验标签或标志是否存在的任务。•第10款规定了标签和标志的参数以及适用方法。•第11款介提出了产品上标签或标志责任的减损,在这种情况下,用此类材料生产的材料和产品被分包给构成供应链一部分的经营者,允许使用附带商业文件代替标签或标志。•第12款规定,在标签上包括第2款规定材料的参考,即使它们是其它不同性质材料组成产品的一部分。•然而,第13款将法规(EU) No 1007/2011规定的含动物源非纺织部件、受法规第12条管辖的所有纺织产品排除在第12款涉及的责任之外。•第14款规定了在欧盟其它成员国、土耳其或在欧洲经济区协定(EEA)缔约方的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成员国生产、销售的此类材料生产的材料或产品的相互承认原则。•第15至25款规定了全面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罚制度。•第26款规定了根据现有规定处理在该条生效之前已经粘贴标签并上市的产品库存的可能性。•最后,第27款撤销1966年12月16日法案No 1112,法案指出本条规定自从被视为技术法规以来已根据欧盟指令(EU)2015/1535通报欧盟委员会并根据1995年1月1日生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通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对上述通报结果产生的文本进行可能的调整。
7. 目的和理由:条款草案旨在促进向消费者传播信息,要求国家法律,即管理名称“皮革”、“兽皮”、“皮毛”及衍生术语使用的1966年12月16日法案No 1112,适应欧盟在同一领域的规定,如指令94/11/EC管辖的鞋类规定,以及与单一市场运作有关的一般性共同体规定。这些规定的更新和重组不仅有助于打击该领域内发生的多起假冒案例,而且通过澄清国家规定不适用于1994年3月2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统一成员国有关销售给消费者的鞋类主要部件使用材料标签的法案、法规和行政规定的指令94/11/EC规定的产品促进相关经营者对适用法律的理解。
8. 相关文件: 参考的基本文件:1966年12月16日法案No. 1112。
9. 拟批准日期: 2017/04/
拟生效日期: 2017/04/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7/03/30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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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草案包含27款,旨在将目前正在制定中的下一个“欧洲法案”列入法律草案,以履行意大利的欧盟成员义务。•前3款确定了规定的主题,术语“皮革”、“涂层皮革”、“皮毛”和“仿真皮革”的定义,涉及法规(EC) No 765/2008关于经营者的定义。•第4款不适用于经1996年4月11日工业贸易和手工业部法令转换的1994年3月2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统一有关销售给消费者的鞋类主要部件使用材料标签的法案、法规和行政规定的指令94/11/EC规定的所有产品。•第5款规定,第2款中的定义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部法令修改以考虑技术变化。•第6款规定禁止使用术语“皮革”、“兽皮”、“全粒面皮革”、“涂层皮革”、“皮毛”和“仿真皮革”(即便不使用英语)的材料生产的材料和产品上市,如果它们不符合第2款中定义的术语。相同的术语禁止使用,即作为其它词的形容词、名词或后缀和前缀,并且进一步禁止与第2款所述定义相似但与所示定义不同组成的所有术语。•第7款仅提出了在上市材料或产品上使用第2款中确定术语的人的标签或标志义务。•第8款对生产商或进口商规定了标签、标志或商业文件中所含信息准确性责任。•第9款赋予经销商在本条规定的条件发生时查验标签或标志是否存在的任务。•第10款规定了标签和标志的参数以及适用方法。•第11款介提出了产品上标签或标志责任的减损,在这种情况下,用此类材料生产的材料和产品被分包给构成供应链一部分的经营者,允许使用附带商业文件代替标签或标志。•第12款规定,在标签上包括第2款规定材料的参考,即使它们是其它不同性质材料组成产品的一部分。•然而,第13款将法规(EU) No 1007/2011规定的含动物源非纺织部件、受法规第12条管辖的所有纺织产品排除在第12款涉及的责任之外。•第14款规定了在欧盟其它成员国、土耳其或在欧洲经济区协定(EEA)缔约方的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成员国生产、销售的此类材料生产的材料或产品的相互承认原则。•第15至25款规定了全面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罚制度。•第26款规定了根据现有规定处理在该条生效之前已经粘贴标签并上市的产品库存的可能性。•最后,第27款撤销1966年12月16日法案No 1112,法案指出本条规定自从被视为技术法规以来已根据欧盟指令(EU)2015/1535通报欧盟委员会并根据1995年1月1日生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通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对上述通报结果产生的文本进行可能的调整。
附件:

通报原文:[{"filename":"ITA28.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70124/ITA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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