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报送和提交2019年度积分预报告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07    阅读:316次

各乘用车企业:
    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第44号)(以下简称《积分办法》)有关要求,自即日起,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数据报送模块正式上线,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过平台报送生产或者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以下简称“相关数据”),并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以下简称“预报告”)。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地址
    http://cafcnev.miit-eidc.org.cn
    二、平台账号
    (一)已开通原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油耗系统)的企业
    已经开通过油耗系统用户的企业,账号和初始密码与原油耗系统的一致。企业首次登录平台时,应按平台要求修改密码,同时补充从事数据报送工作人员信息后,可开通数据报送模块功能。
    (二)新增乘用车企业
    新增乘用车企业,包括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应在平台首页点击“注册”,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授权信等相关资料后,获取平台账号和初始密码,可开通数据报送模块功能。
    三、数据报送要求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积分办法》要求,及时通过平台报送生产或者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企业应当保证报送数据的真实性。
    (一)报送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并用于境内销售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乘用车,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等新能源乘用车。
    (二)具体要求
    对于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在平台中对本企业乘用车积分配置相关数据进行确认,数据来源于本企业《公告》和合格证数据。
    对于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应在车辆进口核销后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通过平台按照“一车一条数据”的原则报送相关数据,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数据修改、撤销和补传操作,相关操作将作为历史纪录保存。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四、2019年度预报告提交要求
    根据《积分办法》要求,2018年12月20日前,各乘用车企业应通过平台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2019年度积分预报告。预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达标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
    企业在线填写预报告内容,下载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再通过平台上传扫描后的PDF版本文件。同时,企业应将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邮寄至我中心。
    五、数据与报告管理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委托,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对乘用车企业相关数据和报告进行审查和管理,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装备工业司。企业可通过平台实时查询审查结果。
    六、系统切换时间安排
    (一)2018年12月5日平台正式上线,原油耗系统停止接收相关数据。
    (二)2018年12月5日至12月9日,我中心完成油耗数据迁移工作。
    (三)2018年12月10日起,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可通过平台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数据;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可通过平台查看确认乘用车积分配置数据;
    (四)2018年12月5日-20日,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应通过平台提交2019年度积分预报告。
    请相关企业按时间节点认真做好数据报送和预报告提交工作,确保数据真实。
    七、其他事项
    (一)技术咨询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10-68200273;
    系统操作技术支持电话:010-68200263,010-68200264。
    咨询邮箱:admin_cafcnev@eidc.org.cn。请在邮件中注明企业名称、姓名、部门、联系电话,以及具体问题。
    (二)邮寄信息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3层
    收件人:彭海丽
    联系电话:010-68200273
    特此通知。
                
附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操作手册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