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日已实行购置税新规

信息来源:佚名    发布日期:2015-02-04    阅读:182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并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定,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将作为车购税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据,对于一般人来说买车越便宜,可以少交税。

  申报期限:缴税和免税都有二个月时间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依据:可根据经销商提供的价格核定

  其中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进口车征收:有最低计税价格防止“钻空子”

  对于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是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与消费税之和。

  退税管理:车辆退回经销商可准予退税

  新规中还指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