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型(含)以上载客车及载货车等7月1日起无法转入

信息来源:佚名    发布日期:2014-06-06    阅读:158次

  7月起,福州市民买车注册登记时,要看清车辆具体标注的排放标准,如果排放标准超标的,将无法登记挂牌。记者近日获悉,福州市相关部门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车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排放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透露,2014年7月1日起,汽油车和两用燃料车必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Ⅴ”(含)以上排放标准,而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国Ⅲ”以下标准7月起停办

  据悉,福州将从今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国Ⅳ”(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注册登记。对本市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注册登记管理,今年10月1日起,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而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外来车转入福州限制更严格

  记者注意到,福州对外来车辆转入福州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通知》明确指出,福州本市禁止转入摩托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营运类车辆(含营运转非营运)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

  对转入本市的所有车辆继续执行“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即:汽油车、柴油车、两用燃料车必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Ⅴ”(含)以上排放标准,而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经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对于进口车辆转入,福州市相关部门要求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必须注明“海关进口”。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在环保车型目录的,按以下规定执行: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不在环保车型目录的,及车辆出厂日期在国家规定“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或“国Ⅴ”(含)以上排放标准审批日期之前的,今年7月1日起,须符合机动车出厂日期5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的条件。

  “国Ⅳ”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