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登记管理和机动车环保检验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1〕92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2〕4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16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登记管理和机动车环保检验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必须执行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申请转入我市的外地车执行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三、在用机动车应按期进行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一并进行,经环保检验合格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四、市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我市执行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五、符合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六、本通告自2013年10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