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公路交通科学发展,为黑龙江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省高管局在认真总结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近年实现快速发展的成功实践与暴露出的问题的基础上,多次修订《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依法建设和管理黑龙江省高速公路,推进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于10月19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三次审议,从高速公路的养护、服务、收费、治理超载超限、清障、交通安全等方面作出细化规范,明确规定收费口拥堵启用便携收费机、遮牌无牌超载车不得上高速、逃费车辆加付5倍票款等内容。经过两审后的《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后更加完善,对高速公路管理方面存在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进行了明确,并且解决了管理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方面问题。
调整部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制度,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更好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实现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路长期健康发展。一是草案修改稿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二是高速公路应当逐步实行联网电子不停车等智能收费系统。三是对驶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可以采取计重方式收费,对客运车辆,可以按照车型方式收费。四是已建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能满足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应当采取措施增设收费车道,并根据车流量的需要,开通足够直至全部数量的收费车道,或者采取调整进出收费车道、启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五是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5倍的应交票款。六是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处以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