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舟山市将对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辆实施限止通行的管制措施。
据了解,此次限行的机动车辆主要是指使用舟山市号牌但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具体为“黄标车”和“无标车”。“黄标车”指的是汽油车未达国Ⅰ标准、柴油车未达国Ⅲ标准的机动车;“无标车”指的是未经排气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规定的限止通行区域为:定海城区的解放路(环城东路至环城西路)、人民路(环城南路至昌国路);新城城区的海宇道(千岛路至港岛路)、体育路(海天大道至定沈路);普陀城区的滨港路(食品厂路至中兴路)、海华路。
从今年3月1日零时起,在上述限止通行区域内,对高污染排放的限行车辆实施24小时禁止通行措施。届时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强路面管控,对限行实施后3个月内进入限止通行区域行驶的限行机动车,以宣传教育为主;实施3个月后即6月1日起,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此外,对于舟山市单位以及个人使用非本市牌照的机动车,按本市车辆限止通行管理。摩托车及其他临时在舟山市通行的非本市牌照车辆暂不限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采取限行措施。
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执行限行规定,遵守限行区域设置的交通标志。对于车辆经检测已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车主须依法将标志粘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作者:蒉瑜蔚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