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2013年起限制黄标车通行

信息来源:佚名    发布日期:2013-01-09    阅读:112次

  记者从江门市环保局获悉,江门将于今年1月15日起,实施第一阶段限制“黄标车”通行措施。从本月15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通行;每日8时至20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市区部分路段通行。1月15日至4月30日为宣传教育期,不予处罚;从5月1日起,将依法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

  根据《江门市限制“黄标车”通行管理实施方案》,从2015年12月起,“黄标车”将限制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市区部分路段将禁行“黄标车”

  据统计,截至2012年7月,全市汽车保有量34.1万辆,其中“黄标车”7.5万辆。而蓬江区、江海区汽车保有量13.2万辆,占全市车辆总数的39%,其中汽油车10.6万辆,柴油车2.6万辆,车辆平均密度每平方公里1200多辆。“根据国家环保部公布的汽车数量与排放污染物总量的比例推算,两区13.2万辆汽车每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达到2.84万吨。”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江门市制定了《江门市限制“黄标车”通行管理实施方案》。从2013年1月15日起,实施第一阶段限制“黄标车”通行的措施。从1月15日起,将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包括江门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下同)在江门市内通行;此外,每日8时至20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市区的跃进路、白沙大道东、胜利路、胜利北路、双龙大道、白石大道、港口二路、港口一路、东华一路、堤东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内(含边界路)以及桥南大道、东海路(江海一路交界至五邑路交界段)、江海一路、江海二路、江海三路、江海四路通行。

  5月1日起处罚违规车辆

  据悉,新方案实施后的前三个月为限行措施试行期。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4月30日为第一阶段限行宣传教育期,交警部门对违规车辆进行劝阻、引导和教育,不予处罚;而从2013年5月1日起,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由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据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首次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汽车,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所有人有效证件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到期换发的在用汽车必须按照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标准进行排气检测,凭排气检测达标证明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核发点换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到江门市任一标志核发点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领取和换发不收取费用。”负责人提醒。

[next]

  限行“四步走”

  从2013年1月15日起,为第一阶段。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江门市通行(高速公路、国道除外)。其中,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黄标车”通行。

  第二阶段从2014年1月1日起逐步扩大限行区域,2014年12月起,禁止“黄标车”进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中心城区。

  第三阶段为在前两阶段的基础上,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鹤山市在本地区中心城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

  第四阶段从2015年12月起,限制“黄标车”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境内高速公路、国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