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改。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投保交强险。
修改后的交强险条例明确,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分析认为,目前保险公司规定是主车和挂车分别投保,挂车取消交强险,实际是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宗旨虽是为了保护受害者,但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交强险赔付率,扩大整体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