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组建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工作意见

信息来源:佚名    发布日期:2012-05-24    阅读:123次

 

  关于组建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根据市政府发布的《"绿色北京"行动计划(2010-2012年)》、本市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及《北京市建设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行动计划(2009年-2015年)》有关工作要求,提出以下组建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行动计划,坚持环保、高效、节能、安全的原则,发展道路货运社会化、专业化、集约化,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向现代物流转型,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2010年在现有"绿色车队"车辆规模基础上,增加绿标车5000辆,至2015年实现组建5万辆规模"绿色车队"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根据本市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有关工作安排,由北京市黄标车淘汰和建设货运"绿色车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总体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交通委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建"绿色车队"工作设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

  (二)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教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邮政局、市交通委路政局等有关行业主管(归口)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货运需求状况,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单位)组建满足本行业专业性、特殊性需求的专业性"绿色车队"。

  各行业主管和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市发改委负责电煤、居民生活用煤供应、电厂的粉煤灰、石灰石等能源运输保障;市商务委负责粮食、百货、副食、再生资源回收等运输保障;市经信委负责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的货运保障(电子信息、机电、生物工程和医药、汽车及交通设备、军工、都市工业、基础工业等,含工业企业用煤);市住建委负责城市建筑工程、工地物资运输保障;市农委负责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畜牧产品等运输保障;市教委负责学生营养餐配送等运输保障工作;市市政市容委负责锅炉供暖用煤、路灯用电、气、热运输,渣土运输,垃圾粪便清运、医疗清废等运输保障;市卫生局负责医疗物资、卫生防疫、抢救、医疗用具等运输保障;市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等运输保障;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绿化、花卉打药、浇水等养护管理,苗木、花卉等绿化材料的运输保障;市水务局负责水务、防汛等物资运输保障;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图书、报刊、杂志等出版物印刷品运输保障;市邮政局负责邮政、快递行业货物运输保障;市交通委路政局负责交通设施建设材料和铁路道口、轨道建设、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作业等货物运输保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负责组建承担社会化货物运输的综合性"绿色车队"。

  市财政局负责复核、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受理各行业主管和归口部门为"绿色车队"企业车辆办理货车通行证的申请,并根据审核情况,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品供给,需白天运输的货车核发一定数量的通行证件,保障车辆通行。

  三、绿色车队标准

  (一)企业标准

  1、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的经营性货运企业,或从事城市运行基本保障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2、拥有具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货运车辆,其中经营性货运企业需拥有5辆(含)以上具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货运车辆;

  3、近两年内未发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死亡事故;

  4、近两年内未发生运输质量责任事故;

  5、近两年内未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环保部门处罚或处理;

  6、经营性货运企业需应用运输或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和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能有效实施车辆的实时监控、管理;

  7、经营性货运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

  (二)车辆标准

  1、经营性货运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

  2、符合本市新机动车环保排放标准,经营性货运车辆需符合交通行业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车辆类别主要为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以及适宜从事道路货运的各类货运汽车;

  4、经营性绿标货运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

  5、经营性货运车辆需安装有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6、能满足运输需求的其他安全技术条件。

  四、工作程序

  (一)专业性"绿色车队"组建程序

  企事业单位向所属行业主管(归口)部门提出组建"绿色车队"申请,提交《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申报表》(附件1)、《申请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承诺书》(附件2);行业部门受理企事业单位申请,按照"绿色车队"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签署意见,确定"绿色车队"资格,并将《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申报表》报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告。

  各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可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部门专业性"绿色车队"审查工作程序性规定。

  (二)综合性"绿色车队"组建程序

  货运企业向所在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组建"绿色车队"申请,提交《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申报表》、《申请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承诺书》;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按照"绿色车队"标准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审查;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区县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绿色车队"车辆通行证核发程序

  各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对所属"绿色车队"企业的通行需求进行审核,对于确需申请通行证进行白天运输的,将企业填报的《北京市"绿色车队"企业货运车辆通行需求申请及审批表》(附件3,一式2份)、《北京市"绿色车队"企业货运车辆通行需求申请明细表》(附件4)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在附件3上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返回各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企业核发通行证,并将签署意见后的附件3返回各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各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将最终申领、核发货运通行证的情况反馈至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凡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底前贷款购置绿标车辆的"绿色车队"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年贷款贴息补助;对于未利用贷款购置绿标车,但同时淘汰了黄标车的"绿色车队"企业,给予相当于1年贴息标准的新车购置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二)各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加强需求管理,归集行业货运需求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要求本行业企业在组织有关货运和物流项目招投标时,优先使用"绿色车队"企业;办公室根据各行业需求部门的要求,组织召开货运供需推介会,搭建供需平台。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城区货运通行证件时,对于承担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生产生活物资供应运输任务,确需白天进入城区通行的,优先考虑"绿色车队"企业车辆,保障车辆通行,实现高效、环保、畅通的城市货运配送。

  (四)对经审核确定"绿色车队"资格的企业核发"绿色车队"证书,加大对"绿色车队"企业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对典型"绿色车队"企业进行宣传,增加社会影响力。核发证书及宣传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组织落实。

  (五)"绿色车队"企业要规范经营,提高运输效率,向社会提供安全、规范、高质量的运输服务,为城市基本运行和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提供保障。

  (六)加大对黄标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各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在2008-2009年组建"绿色车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确认本行业的货运需求,填报《北京市各行业道路货物运输需求调查表》(附件5)。2015年前,各行业实现本行业货运需求应急物资保障全部由"绿色车队"企业承担运输服务,日常物资保障的70%由"绿色车队"企业承担运输服务。

  各行业主管(归口)部门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北京市各行业道路货物运输需求调查表》及组建"绿色车队"工作计划报办公室。

  (二)各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绿色车队"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受理社会投诉,对于不符合有关资格条件,在运输服务、交通安全、应急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和违反承诺的企业,取消其"绿色车队"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三)倡导"绿色车队"诚信经营和服务。"绿色车队"要按照承诺内容,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车况良好、外观清洁、形象统一;要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城市运行保障运输任务和应急运输任务;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向行业归口或主管部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上报运输统计报表。

  (四)实行"绿色车队"工作情况报表制度。各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市运输管理部门按时填报《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运输情况表》(附件6),并将有关工作信息、突发情况、企业动态等报至办公室,办公室统一汇总、处理后,形成工作专题信息报市政府。

  (五)各行业主管(归口)部门要按照本市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通告的有关要求,加强本行业(归口)单位黄标车淘汰的督办工作,向有关单位下达淘汰任务书,加速淘汰更新货运黄标车。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7月1日印发


关于组建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