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汽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公布实施,在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最高定额每辆补贴5000元;购买微型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摩托车不在下乡之列。
记者了解到,具有珠海市农业户籍的农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在汽车下乡政策实施期限内购买规定的汽车产品,才能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珠海市实施汽车下乡的品种有发动机排量在1.0升以上(不含1.0升)、1.3升以下(含1.3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微型客车(不含轿车);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轻型载货车。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
按照规定,车主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据了解,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应在3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据悉,补贴资金实行“镇级审核、镇级兑付”,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因此,珠海市不执行摩托车下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