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规定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能够享受3000-6000元的国家补贴。
同时,根据上海已颁布《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规定淘汰符合标准的老旧汽车并购置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新车,将可享受到3500-7500元的补贴。既符合本《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补贴条件的,可分别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同时提出补贴申请,两项优惠政策将同步运行,符合标准的车主也可享受双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