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说,中国在
在
争议采取了中国在2004-2005年期间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措施,即政策8(“发展汽车产业的政策”),法令125(“进口汽车零部件当作车辆的行政措施”),公告4(“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核查规则”)。
由于这些法律,中国当局增加15 %的额外费用,其中10 %的正常关税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进口部件占60 %或以上的价格相对应的完整的车辆或具体组合的进口汽车零部件用于组装汽车。总关税的25 % ,完整的进口部件实际上相当于进口车辆的关税。上诉机构已经证实,这种情况不符合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以上作为GATT的第三条规定。
在这方面,上诉机构在争议中采取措施“刺激制造商相对国产零件限制其使用进口零部件” 。此外,还确定:“在这场争议中实行的行政程序和相关延误问题采取的措施,如果制造商都使用专门的国产零件,这可以完全避免使用进口零部件” 。上诉机构的结论是: “这些刺激‘影响´中国国内市场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竞争” 。
根据投诉人的争端,即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对整个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登记,监测和征税制度是不公平的,其目的是阻止进口,将有助于推动中国国内汽车制造业和外国零部件制造商的业务迁移到大陆。据美国贸易办事处的代表表示,2006年中国客运车辆前三名生产者中外合资企业与上海通用汽车成为最大的生产者,销售413,400辆,其次是上海大众销售352,000辆和一汽大众销售350,000辆。
此外,贸易商同时应意识到经济争议的严重性。中国汽车市场190亿美元( 12欧元亿美元)是世界第三大,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并且正在不断增长。在2007年的头8个月,中国汽车进口激增72 %至48.4亿美元。同一期间,美国出口汽车零部件到中国价值8.4亿美元。欧盟委员会估计,欧盟出口汽车零件到中国超过30亿欧元,而2007年欧盟汽车制造商在中国生产的汽车占25 %。
中国现在撤回与世贸组织相悖的“在一段合理的时间”的措施,否则有可能面临巨大的贸易制裁。在这方面,香港的读者可能会注意到一些警报,未来欧盟任何惩罚不一定只会针对中国汽车行业,而且中国主要出口到欧盟的其他企业也会受到牵连。因此,除了汽车行业以外中国其它主要行业可能也因为不尊重世贸组织而受到裁决。
为此,欧盟可能要求,根据世贸组织规则的执行和实施,授权报复中国。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固定合理的时间内未能遵守世贸组织的建议和规定,除非在20天以内有令人满意的赔偿,否则报复性措施可能适用于所有的商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