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有关车辆排放物和统一频段通讯系统的三项法规已生效
信息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发布日期:2017-08-17 阅读:210次
近日,欧盟发布通报,欧盟批准关于规定轻型车辆、重型车辆的排放物及统一电子通信频段通讯系统的法规并公布在其官方公报上。具体如下:
为减少轻型车辆二氧化碳排放,规定新客车排放性能标准的法规(EC) No 443/2009,已于2009年4月23日批准并公布在2009年6月5日的官方公报EU L 140上,详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09/tbt/eec/09_3515_00_e.pdf
批准关于来自重型车辆(欧VI)的排放物的机动车辆和发动机型式,以及关于有权使用车辆维修和保养信息,并且修订法规(EC) No 715/2007和指令2007/46/EC,并撤销指令80/1269/EEC、 2005/55/EC和2005/78/EC的法规(EC) No 595/2009已经于2009年6月18日批准,并且公布在2009年7月18日的欧盟官方公报 L 188上,详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09/tbt/eec/09_3483_00_e.pdf
统一能够提供社区电子通信服务的2500-2690MHz频段地面通讯系统的决议2008/477/EC已于2008年6月13日批准并公布在2008年6月24日的官方公报EU L 163上,详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09/tbt/EEC/09_3639_00_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