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问题企业的罚金上限提高到了2亿日元
根据日本《道路运送车辆法》的规定,如果发现汽车产品在安全上存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地方,而这种情况又是在产品的设计或者制造过程中产生的,那么汽车制造厂商或是进口商就要向国土交通省提出申报,召回问题车辆进行免费修理。在汽车企业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报以后,会由各大销售网点以广告邮件的方式通知购买了问题车的顾客。如果召回数量较大,也会被媒体报道,或者是在国土交通省等相关部门的网站上公布出来。
在2000年日本曾发生过三菱汽车隐瞒卡车等大型车辆的重大缺陷而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三菱事件”以后,日本政府于2002年进一步对召回制度的处罚措施进行了修改,大幅强化了对违反车辆缺陷申报义务的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申报义务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人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还把对问题企业的罚金上限提高到了2亿日元,而这一额度是修改前的1000倍。此外,在2004年,日本政府还出台了相关政策,强化对汽车制造企业在召回问题上的监管力度。通过强化信息收集能力进行集中重点的监管,并设置了相关的调查、检验部门,以防止企业隐瞒车辆问题缺陷。
美国:生产商自愿执行召回 法院强制执行很少见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引入召回制度的国家之一,专门设有政府召回网站。任何产品只要被发现有缺陷就要召回。通常来说,召回是在国家部门的监督下,由生产商自愿执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很少见。美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可以主动召回,或者在监管者发现问题时立刻“接受教诲”而召回。如有不从,就可能会面临巨额惩罚性赔偿、被查封产品、信用度一落千丈、旷日持久的消费者集体诉讼、甚至企业倒闭。因此,产品被发现有问题之后,厂商一般不敢故意隐瞒,而是“自愿”配合召回“问题产品”,并立即在政府监管部门的召回网站上及时公布,以便通过媒体和网络渠道尽快通知广大消费者。多年来,监管者和企业之间似乎形成了一种默契,企业从开始召回、召回进程、一直到召回完成都会向监管者呈递阶段报告。
1966年,美国国会发布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其中对召回作了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必须对进入市场的汽车缺陷公布召回,通知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并对所召回的车辆进行免费修理。该法律授权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制定机动车的安全标准,并监督汽车制造商执行有关标准。40多年来,美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当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从消费者举报、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都有明确规定。
欧盟 :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
欧盟对商品的质量,特别是对有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的商品,控制得十分严格。欧盟国家的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在欧盟的《2007年至2013年欧盟消费者政策战略》中,包含一个被称为是“非食品类商品快速警告系统”的法规。欧盟委员会通过这个法规监督包括车辆在内的各种非食品类商品的质量。
其运作程序是:一旦某个成员国发现某种商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有可能造成危害,这个国家的相关部门就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或是向消费者发出警告,或是商品下架,或者是商品召回;然后,这个国家的相关部门必须立即把这个产品的危害以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报告给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随后会通知全体成员国,以便在全体成员国范围内采取统一行动。欧委会的这个快速警告系统每周都会在它的网站上发布一次质量报告更新。欧委会通过这个系统监控、协调和督促相关国家和厂商进行处理问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