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3日,新加坡国家环境署发布G/TBT/N/SGP/8号通报,修订进口至新加坡的新机动车辆排气噪声标准。
按要求,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进口至新加坡的新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下面规定的排气噪声标准。修订标准基于目前日本及欧洲执行的标准,即1997年6月1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两轮或三轮摩托车组件和特性参数的指令97/24/EC;经指令92/97/EEC和1996年3月27日委员会指令96/20/EC修订的1970年2月6日欧洲理事会指令70/157/EEC;经2000年2月21日日本运输省法令No.5和1996年12月20日法令No.66修订的道路车辆安全法第30条和65条。
车辆种类:排气管开口为0.5米的车辆噪声级别,分贝(A)
a.摩托车(带或不带跨斗)、小轮摩托车或冲撞车(trivan):94;
b.轿车、出租车或旅行车(无论是客车还是客货两用车):96,100(后置发动机);
c.总重不超过3.5吨的货车或公共汽车:97;
d.总重超过3.5吨的货车或公共汽车:99。
该通报将于2010年10月1日批准并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