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自2013年1月1日起对进口汽车及汽车发动机实施技术安全质量

信息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7-08-17    阅读:210次

        越南交通运输部已2012年10月23日发布第44/2012/TT-BGTVT号公告,有关对进口汽车及供装生产汽车用发动机执行技术安全质量及环保检验的规定,并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该部2007年11月21日第57/2011/QD-BGTVT号公告,以及2011年4月15日第29/2011/TT-BGTVT号公告第1条的规定。该公告将不适用于国防部及公安部进口供国防及安全目的,以及非在陆路行驶的供其它目的使用的汽车及汽车发动机。
        依据该公告规定,凡是进口前述汽车及汽车发动机(以下简称为汽车)的组织及个人,均应具备下列文件向越南交通运输部安全检查局申办检验手续,递送的文件类别(仅1套)包括进口车辆质量检验登记书(按该44/2012/TT-BGTVT号公告附表一表格格式填写)、经进口确认的汽车进口文件复印件(进口报关单、商业发票或价值相当的相关单据)、国外制造商生产汽车的技术性能简介数据、经进口人确认汽车排气测试报告复印件、发动机技术性能及参数报告(仅适用于进口汽车及前述汽车技术性能简介数据未载列的相关技术参数者,可按该44/2012/TT-BGTVT号公告附表三表格格式填写)。
        受理本案检验的单位,将按进口的逐批汽车执行抽检,其中进口1至100辆汽车,将抽1辆送验,100台以上至500辆者,抽检2辆,500辆以上者,抽检3辆。对于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受理单位将发给检验合格证明书,至于检验不合格者,受理单位将书面通知进口人,并规定进口人自发出通知书起30天内应予补正,逾期不补正者,检验单位将签发检验不合格的证明。另对于该公告生效前已取得的合格检验证明书,仍具有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