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信息来源:佚名    发布日期:2016-08-04    阅读:209次

  2016年8月3日,《南昌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布,《意见稿》要求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作业应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南昌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据了解,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按设计规范设置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附属设施和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以及交通(通航)标志。维修单位作业时应避让交通高峰时段。紧急抢修时,养护维修作业车辆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时间c、行驶路线、行驶方向、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同时,城市桥梁、隧道禁止七大行为:擅自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在城市桥梁上停放、修理车辆或垂钓;利用城市桥梁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救护、养护维修除外);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在城市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运载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车辆在水底隧道内通行;其他损害城市桥梁、隧道的行为。

  根据《意见稿》,南昌要设立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为: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陆域;跨江河桥梁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50米范围内的陆域。城市隧道安全保护区是指在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内禁止捕鱼、泊船。

  《意见稿》指出,一旦城市桥梁、隧道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发情形时,负责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立即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限制车辆、船舶、行人通行,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危急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封闭桥梁、隧道等紧急措施。

  城市桥梁、隧道遭遇自然灾害、车船撞击事故或其他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管理机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