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信息来源:佚名    发布日期:2016-02-19    阅读:202次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冀环[2016]1号关于河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1月14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东部11省市(包括河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依据、标准和车辆范围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

  相关标准:轻型汽油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

  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适用车型:轻型汽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上的柴油车。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我省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

  三、自2016年4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外省转入车辆,凡未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四、2016年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省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

  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和办理外省转出登记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五、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