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了2014年600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的淘汰任务,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更是多次提到黄标车。今日,环保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了2014年黄标车淘汰方案,并对600万辆任务进行分解,明确了各地方淘汰目标。其中,京津冀地区为淘汰重点,河北更是居于分解任务首位,2014年淘汰任务为66万辆。广东和山东分别为49.3万辆和42.8万辆,分居地方淘汰量第二、三位。
《通知》指出,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4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600万辆任务,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编制了《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方案》提出,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落实责任,促进大气质量改善,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方案》针对加大黄标车及老旧车限行执法力度,和通过市场手段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两大任务,采取加强监管、增加成本、市场驱动、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共提出了8项任务,分别是开展黄标车限行;提高检验频次,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监管;出台提前淘汰激励政策;鼓励车企实行让利营销;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开展黄标车治理改造试点。《方案》还提出了严格任务考核、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法规标准、加强宣传动员等四大保障措施。
《方案》还特别对各地区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做出了规定,要求各地限期完成。地区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的时间表为:2014年10月底前,重点区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限行和禁行区域划定工作;2014年底前实施限行区域分时段限行,城市核心区域全天禁行;2015年6月底前,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限行、禁行。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强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执法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针对黄标车治理改造试点,《方案》提出在南京、杭州、石家庄等城市,重点针对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车况良好的柴油客车和公交车等,开展中重型黄标柴油车后处理装置或发动机(含后处理装置)改造治理试点。
《方案》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淘汰计划,出台相应措施,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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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全文如下:
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4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600万辆任务,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落实责任,促进大气质量改善,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到2014年底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各地任务详见附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为实现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目标,需采取加强监管、增加成本、市场驱动、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共8项任务。
(一)加大黄标车及老旧车限行执法力度
1.开展黄标车限行,加强道路监督执法。2014年10月底前,重点区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划定工作;2014年底前实施限行区域黄标车分时段限行,城市核心区域全天禁行;2015年6月底前,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强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执法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2.提高检验频次,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2014年9月起,提高黄标车环保、综合性能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加强报废老旧车监督管理,确保应报废车辆正常报废回收。
3.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每年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交通运输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对出租车、公交车进行重点检查,每年集中检查2次。
4.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监管。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严格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避免检测流于形式。组织各地开展2014年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整顿违规检验机构,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逐步建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
(二)通过市场手段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
5.出台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激励政策。地方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提前淘汰奖励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后的车主购置新车给予信贷支持。
6.鼓励车企实行让利营销。出台鼓励车企让利销售指导意见,鼓励车企对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后购买新车用户进行让利等优惠措施,让利额度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根据不同车型及销售价格划分档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车主购置新车时,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出具的让利凭证,冲抵购车款。
7. 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统筹整合现有机动车管理资源,搭建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黄标车及老旧车排污监控、淘汰更新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黄标车相关信息数据交换、信息共享。鼓励各地环保部门通过监控平台对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更新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对有关生产企业让利车型进行公示、审核符合条件的车主办理补贴和发放企业让利凭证。
8.开展黄标车治理改造试点。在南京、杭州、石家庄等城市,重点针对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车况良好的柴油客车和公交车等,开展中重型黄标柴油车后处理装置或发动机(含后处理装置)改造治理试点。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任务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淘汰计划,出台相应措施,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解决发现的突出问题。每月调度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的省份进行通报。2014年完成重点区域黄标车信息数据库建设,尽快建成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和各部门机动车信息定期交换制度。
(三)完善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各项制度;研究缩短出租车、公交车强制报废年限。
(四)加强宣传动员。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宣传、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各地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附表
2014年全国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辆
省 份 |
淘 汰 任 务 量 |
北 京 |
39.1 |
天 津 |
14.3 |
河 北 |
66 |
山 西 |
21.6 |
内蒙古 |
16.8 |
辽 宁 |
34.9 |
吉 林 |
17 |
黑龙江 |
20.5 |
上 海 |
16 |
江 苏 |
30.7 |
浙 江 |
28.1 |
安 徽 |
25.8 |
福 建 |
9.9 |
江 西 |
14.6 |
山 东 |
42.8 |
河 南 |
28.2 |
湖 北 |
18.5 |
湖 南 |
15.2 |
广 东 |
49.3 |
广 西 |
10 |
海 南 |
2 |
重 庆 |
5.7 |
四 川 |
17.6 |
贵 州 |
6.9 |
云 南 |
14.7 |
西 藏 |
0.38 |
陕 西 |
13.4 |
甘 肃 |
7.2 |
青 海 |
2 |
宁 夏 |
4.4 |
新 疆 |
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