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都应该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新增道路运输车辆,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运管部门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运输车辆,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