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和“黄标车”提前淘汰“以奖促淘”奖励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和《“黄标车”提前淘汰“以奖促淘”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总量办联系(联系人:邓耀杰,联系电话:88333302)。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中山市“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确保我市“十二五”氮氧化物总量减排达到国家要求,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及《中山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与管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得到较明显改善。
(一)到2015年底,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超过1.27万吨,比2010年的排放量1.41万吨降低10%以上。
(二)按照《中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以奖促淘”办法》,对提前淘汰的2005年底前注册“黄标车”实施财政奖励。“十二五”期间,基本淘汰全市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类“黄标车”及2005年底前注册重、中型载货及大型载客三类非营运“黄标车”;基本淘汰全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央属、市属、镇政府(区办事处)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部门的“黄标车”。
(三)确保各年度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强“黄标车”限行执法,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至重点镇区。
(四)2013年6月1日起全面推广粤IV车用汽油,力争2015年7月1日前全市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柴油。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准入,控制机动车新增排放量。
1.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新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全面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按照省规定的时间实施国家第IV阶段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我市规定阶段性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2.加强对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增长量的监控。适时研究制定适度控制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增长的措施,避免机动车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过快增长。
3.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严格道路运输车辆准入,对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我市道路运输市场。
(二)多管齐下,加强在用车管理减排实施力度。
1.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全市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各年度均须达到80%以上。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同步进行,对未通过排气污染检测的车辆,不得出具合格的安全技术性能报告,不予通过年审。
2.加强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和道路抽检工作。加强对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重点加强对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等抽检,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对经停放地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责令其所有人限期维修。制定各年度道路抽检行动计划,按规范开展对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车辆、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车辆及其他疑似超标车辆的抽检。对检测超标的车辆,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暂扣行驶证,环保执法人员现场出具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机动车所有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超标车辆,经检测合格后,凭检测合格报告及维修凭证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取回行驶证。
3.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确保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保持90%以上。推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化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水平。新注册或由外地转入我市车辆,其所有人须凭有效检测报告(或免检证书)及有效证件等资料领取环保标志后,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贯彻执行《关于我市限制未持有环保标志汽车通行的通告》(山安通〔2012〕189号),逐步扩大我市“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火炬开发区、小榄镇、沙溪镇等重点镇区适时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加强现场执法,建设“黄标车”限行电子执法系统,实现与环保标志管理系统信息动态共享,将“黄标车”限行电子执法纳入日常执法范围,上路检查与电子执法相结合,对违反限行规定车辆进行处罚。加大对“黄标车”限行执法宣传力度,提高市民遵守限行规定意识。
(三)多措并举,全面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
1.分阶段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类“黄标车”以及重、中型载货、大型载客三类非营运“黄标车”。各阶段“黄标车”淘汰工作计划如下:
(1)2013年12月31日前,基本淘汰所有国0阶段的营运“黄标车”和重、中型载货及大型载客三类非营运“黄标车”,以及2002年底前注册的国Ⅰ阶段的营运“黄标车”和重、中型载货及大型载客三类非营运“黄标车”。
(2)2014年12月31日前,基本淘汰所有2005年底前注册的国Ⅰ阶段的营运“黄标车”和重、中型载货及大型载客三类非营运“黄标车”,以及2002年底前注册的国Ⅱ阶段的营运“黄标车”和重、中型载货及大型载客三类非营运“黄标车”。
(3)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淘汰我市所有2005年底前注册的国Ⅱ阶段的营运“黄标车”及重、中型载货及大型载客三类非营运“黄标车”。
2.抓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所属“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加快淘汰部门、镇区所辖机构持有的“黄标车”,确保2014年底前实现全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所属的“黄标车”全部淘汰。
3.大力淘汰公交“黄标车”。制定实施公交“黄标车”提前淘汰方案,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公交“黄标车”淘汰更新。
4.强化机动车到期强制报废管理。2013年7月31日前,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清查,多渠道通知车主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清查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告,要求车辆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公安局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规定的车辆坚决实施强制报废。定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牌证实施公告作废及办理注销登记,并汇总上报新注销车辆的明细信息。强制报废车辆未履行正规报废拆解手续的,限制车辆所有人办理其它车管业务。
5.大力引导社会私家车辆自愿提前淘汰。采取限制使用与经济刺激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广大车主提前更新淘汰“黄标车”。联合汽车经销商,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的私家车车主提供新车购买优惠。
6.制定“以奖促淘”奖励办法,推进“黄标车”提前更新淘汰。按照《中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以奖促淘”奖励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给予一定资金奖励,配合行政监管措施,提高车辆所有人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
(四)提升油品质量,扩大清洁车用成品油供应范围。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要求,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提高综合减排效果。全面推广粤Ⅳ车用汽油,力争2015年7月1日前全市全面供应粤Ⅳ车用汽、柴油。
(五)强化保障,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能力建设。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十二五”期间强力推进我市机动车污染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
(六)加强监管,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1.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建立多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体系,逐步实现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实施全过程监管,杜绝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入社会。
2.加快培育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鼓励具有先进回收拆解技术的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加快回收拆解企业与科研院校、汽车生产厂家的联动,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率;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前景好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环保改造和技术升级。
四、职责分工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年度减排工作计划(见附加1),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淘汰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持有的“黄标车”;加强辖区内“黄标车”淘汰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关注和认识;按照财政分担比例,配套辖区内“黄标车”淘汰所需的财政奖励资金。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开展全市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及“黄标车”淘汰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加强部门合作;开展环保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线建设、“黄标车”数据库系统建设;建立超标车投诉举报制度;联合市公安交警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工作;组织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宣传教育活动,推动舆论和社会监督;监督机动车减排工作执行进度;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及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联合环境保护局制定“黄标车”限行方案及执法指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对排气超标车辆违法上路行驶及车辆违反限行规定行驶等行为进行处罚;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清查并实施强制报废,限制未履行正规报废拆解手续的强制报废车辆所有人办理其它车管业务;每半年向环境保护局提供满足总量减排核查核算需要的机动车信息(见附件2);加强对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新增量的监控,必要时出台适度控制措施;协助环境保护局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以联网方式对排气污染检验数据进行审核,对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粤Ⅳ车用成品油供油方案,协调石油企业按期供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车用成品油;指导淘汰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回收监管工作;培育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联合汽车经销商制定“黄标车”淘汰后新车购置优惠措施;推动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地方标准的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省相关规定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发放营运证或营运证年审;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协助环境保护局开展车辆停放地抽检;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强制报废车辆未办理拆解手续的所有人限制办理车辆营运证业务;开展营运车辆治理工作;会同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底前制定我市公交“黄标车”提前淘汰方案,加大对公交企业扶持力度,加速淘汰公交“黄标车”。
市质监局:负责对油品生产领域进行质量监督;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后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物高排放目录管理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行为和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对车用成品油经营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油品质量抽样检测力度。
市物价局:负责落实粤IV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以及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加强车用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机动车污染减排方案实施所需的各项经费及财政奖励资金。
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各责任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责任部门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依法查处工作中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
市编委办:负责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建设。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责任。
1.建立机动车污染减排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主要领导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监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相关联络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及时了解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2.严格责任考核。按照各部门分工职责,组织实施各年度机动车污染减排绩效考核,促进各部门落实工作任务。
3.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对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情况的督查,保证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十二五”机动车减排工作计划,2013年底前报送市总量办;总结各年度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市总量办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部门信息交换机制。
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平台,实时掌握机动车污染减排动态。市公安、经信、交通、环保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对高污染车辆的动态、实时监控,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
(三)加大资金投入,有力推动机动车减排工作开展。
市财政按照每年工作进度计划,配套相应资金支持“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污染减排信息系统建设、“黄标车”限行标志设立以及道路排气抽检等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全民参与机动车污染防治。
积极宣传机动车污染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人民群众对机动车减排工作的参与意识。多渠道宣传我市“黄标车”淘汰财政奖励政策、“黄标车”限行执法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行政管制措施。出台系列低排放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的收费优惠政策,鼓励使用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