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指南的通知

信息来源:佚名    发布日期:2013-06-17    阅读:127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部制定了《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6月5日

  抄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指南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根据《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交运发〔2010〕562号)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37号)及有关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试点项目申请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试点项目甩挂运输作业站场建设(改造)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

  (二)试点线路投入车辆总数达到审定的《企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设定的投入车辆总数的80%以上;

  (三)开通甩挂运输试点线路达到审定的《实施方案》中设定总线路的80%以上;

  (四)信息系统建设基本满足开展甩挂运输业务需求,实现甩挂运输车辆运营调度及信息化管理,并按照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运行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按时报送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相关信息;

  (五)试点项目已实现的节能减排指标不低于审定的《实施方案》中设定目标的80%。

  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试点项目,需遵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规定的建设规模要求,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方可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条试点项目的验收程序:

  (一)提出申请: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两家企业联合组成的试点项目由试点项目牵头企业负责)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

  (二)项目核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验收的试点项目进行核查,对不具备验收基本条件的试点项目不予组织验收;通过项目核查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申请;

  (三)项目验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照审定的《实施方案》和《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站场工可》)对试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及审核盖章后的《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申请书》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四)部级抽查:交通运输部将视情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抽查和评估。

  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与审定的《实施方案》及《站场工可》有较大变动和调整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审查验收前3个月将“企业甩挂运输试点实施方案变更申请”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复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试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规定的建设规模要求有较大变动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同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并将批复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条企业申请试点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申请书》(见附件1);

  (二)试点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重点对照审定的《实施方案》及《站场工可》,对试点项目站场建设、车辆购置、信息系统改造、甩挂业务开展及运行效率情况进行总结;

  (三)甩挂运输作业站场建设(改造)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报告;

  (四)试点线路上投入的甩挂运输车辆情况汇总表,并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其中新购置车辆还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第五条试点项目验收审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核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二)检查甩挂作业站场及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的执行情况、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试点线路开通等,是否与审定的《实施方案》及《站场工可》相符,以及相关变更的合理性;

  (三)检查试点项目甩挂运输业务开展情况,结合实施方案目标,对试点项目的运输成本、效率、节能减排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在通过审查验收并取得验收意见后,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全部甩挂运输专项资金;

  (二)试点任务尚未全部完成,但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且试点线路开通达到审定的《实施方案》设定数量50%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部分甩挂运输专项资金,下达资金不超过应补助资金的80%。试点项目在通过审查验收并取得验收意见后,可申请中央财政应补助的剩余资金。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试点项目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具体要求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厅运字〔2012〕106号)的附件4;

  (二)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报告;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甩挂运输试点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财务审核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站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格式详见附件3);

  (四)相关发票或证明材料,包括甩挂运输作业站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的相关发票(发票抬头应当与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名称一致);牵引车、挂车购置发票,并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发票抬头以及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名称、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应当为试点项目承担单位);

  (五)试点项目验收意见;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所述情况,应当提供本条(三)、(四)、(五)款所要求的材料;符合第六条第(二)款所述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在首次申请甩挂运输专项资金时,应当提供本条除第(五)款以外的全部材料,在第二次申请资金时,应当提供本条第(三)、(四)款所要求的《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财务审核报告》及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交试点项目验收意见。

  第八条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提出申请: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两家企业联合组成的试点项目由试点项目牵头企业负责)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指南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材料审查:收到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具备资金申请资格企业的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限期重新报送;通过材料审查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甩挂运输试点项目专项资金初审申请;

  (三)省级初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视情赴现场组织核查;对于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将本指南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申报材料一式4份(1份原件、3份复印件);

  (四)部级审查: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并视情赴现场核查。

  第九条试点项目专项资金审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核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二)核查甩挂作业站场及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的执行情况、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等,是否与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相符;

  (三)检查甩挂作业站场及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的执行情况、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等,是否与审定的《实施方案》及《站场工可》相符,以及相关变更的合理性;

  (四)核查企业申报的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及设备购置、甩挂运输车辆购置、甩挂运输信息建设(改造)的内容是否用于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是否属于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五)核查相关发票或证明材料的开具时间是否在项目试点期间内。

  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所述情况,以及第六条第(二)款中项目承担单位第二次申请资金的,仅审查本条第(一)、(四)、(五)款所要求的内容。

  第十条专项资金申请通过部级审查后,由交通运输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在网上公示10天无异议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试点项目验收及专项资金申请审查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交通运输行业公路甩挂运输专家库中抽取,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项目验收审查时甩挂运输企业专家不少于2人,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审查时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按照《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试点项目验收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一)试点期结束,项目承担单位拒不申请和接受验收的;

  (二)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试点项目验收和专项资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情结严重的;

  (四)有站场建设(改造)的试点项目,未完成交工验收且缺乏合理理由的;

  (五)试点期结束,没有通过验收,经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

  第十四条本指南由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