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7月起新上户柴油车执行国Ⅳ以上排放标准

信息来源:佚名    发布日期:2013-05-20    阅读:130次

  2013年5月14日,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心城区新上户柴油汽车、重型汽油车将执行国Ⅳ排放标准;重型燃气汽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限期淘汰黄标车。该方案5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以加强机动车排污防治,改善成都空气质量。

  7月1日起,成都中心城区新上户的柴油汽车,将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新上户的重型燃气汽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外地转入成都市的车辆,参照成都新上户排放标准进行注册登记。7月1日起,成都将根据全市新上户国Ⅳ柴油汽车的数量,提供国Ⅳ标准车用柴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柴油。2013年底前,成都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汽油。

  成都将限期淘汰黄标车。5月31日前,成都将完成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五城区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也将完成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加快淘汰国家和省级驻蓉机关、事业单位在成都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2014年7月1日起,成都将淘汰公路客运、旅游客运黄标车;2015年12月底前,淘汰2004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

  中心城区严格黄标车(未达国Ⅰ标准的汽油车、未达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在外环路内限行执法。成都将完善黄标车限行区的标志、标牌设置,升级电子监控系统,抓拍在7:30至19:30时段驶入外环路(不含外环路)内的黄标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施100元罚款并扣3分的处罚。公路客运、旅游客运黄标车,按照2010年10月实施的《关于高污染汽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执行。

  5月1日起,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委托成都市年审的外地籍车辆,其排气检测情况将纳入成都市核发安检合格标志的审核内容。经检测排放超标车辆,安检机构不得出具安检合格证明,环保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和安检合格标志。

  5月底前,成都将完成《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管理办法》制定,规范维修市场,提高维修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率。成都市环保局将在车辆集中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污实行监督检测;并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限行区内行驶的车辆进行排污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