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信息来源:佚名    发布日期:2013-02-27    阅读:116次

  道路货物危险运输实施行政许可,严禁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2013年2月,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强化了运输工具管理,完善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人、托运人的行为规范。

  规定指出,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规定适当提高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准入门槛,指出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所具备的条件,例如,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同时对停车场地、专用车辆和设备以及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做出明确要求。

  规定指出,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如果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要求,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规定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规定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规定指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